國內已經對特殊藥品有一定的監管措施。
1、為強化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藥品的進、存、使用行為,確保合法,根據《藥品管理法》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村衛生室(所)、個體醫療機構嚴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
3、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從指定的有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憑印籤卡購進。
4、應稽核特殊管理藥品供貨單位的合法資質,並索取相關證明資料,建立檔案。
5、特殊管理藥品應由雙人驗收至最小包裝,驗收合格後,做好驗收記錄。藥品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驗收時必須檢查其特定標識。
6、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用保險櫃或專庫儲存,專庫應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保險櫃和專庫雙人雙鎖管理。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存放於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
7、特殊管理藥品實行專人專帳管理。做到帳、貨、票相符,專用賬冊的儲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8、特殊管理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符合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必須由具有資格的執業醫師給確需使用的患者開具。
9、對特殊管理藥品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稽核,簽署姓名,並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拒絕發藥。處方至少儲存3年。
10、對過期、破損的特殊管理藥品要登記造冊,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在其監督下銷燬,做好記錄。
11、發生特殊管理藥品被盜、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公安、藥監及衛生主管部門。
國內已經對特殊藥品有一定的監管措施。
1、為強化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藥品的進、存、使用行為,確保合法,根據《藥品管理法》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村衛生室(所)、個體醫療機構嚴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
3、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從指定的有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憑印籤卡購進。
4、應稽核特殊管理藥品供貨單位的合法資質,並索取相關證明資料,建立檔案。
5、特殊管理藥品應由雙人驗收至最小包裝,驗收合格後,做好驗收記錄。藥品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驗收時必須檢查其特定標識。
6、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用保險櫃或專庫儲存,專庫應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保險櫃和專庫雙人雙鎖管理。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存放於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
7、特殊管理藥品實行專人專帳管理。做到帳、貨、票相符,專用賬冊的儲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8、特殊管理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符合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必須由具有資格的執業醫師給確需使用的患者開具。
9、對特殊管理藥品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稽核,簽署姓名,並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拒絕發藥。處方至少儲存3年。
10、對過期、破損的特殊管理藥品要登記造冊,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在其監督下銷燬,做好記錄。
11、發生特殊管理藥品被盜、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公安、藥監及衛生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