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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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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縱深968
當你在被告之涉嫌違法的時候,或許你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為了證明自己無罪,你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找出能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來。這必須你自己或律師代理方為可靠,這在法律上叫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的證據不能推翻對方的證據,那麼你的違法性質成立,如果你的證據推翻了對方的證據,你肯定會勝訴或者解除違法嫌疑。法律是公平的,如果勝訴方要求對本案承擔的經費和損失陪賞時,你可以在訴狀中一併提出,由法院判決。但我發現很多人,一旦洗清了自己的冤曲,那點小錢好象沒人計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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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TonyDeng
司法的兩種基本意識形態(也叫原則),是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罪,則歸於無罪,這是無罪推定。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無罪,則歸於有罪,這是有罪推定。
西方的司法,主張無罪推定。辛普森殺妻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殺人,故只能無罪,哪怕所有人都認定他是殺人犯,但始終沒有鐵證,憑邏輯推斷是不行的。他們恪守這條原則,雖然可能放縱壞人,也必須放。
東方某國的司法,以前奉行有罪推定。懷疑你,有蛛絲馬跡,就可以先抓起來慢慢查,到起訴,需要你自己找證據證明無罪(不是強迫你自證其罪,是要你自證無罪),找不到,你就是有罪的。這種原則,主導思想是不放過一個壞人,寧可冤枉。很多群眾輿論審判,就是這樣倒逼司法,說是事實正義,不屑形式正義。早些年修改法律體系,要走無罪推定,但多年的司法和執法實踐,思想和習慣不是容易改得過來的,何況還有民粹倒逼。
當然,凡事總有兩面,這兩種對立的意識形態沒有絕對的正確與錯誤,視乎社會實際而採行,但定了之後,必須正確貫徹該原則,指導實踐,不要嘴上說無罪推定,行為卻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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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戴雨濃
任何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這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司法原則,就是說如果司法機關沒有證據證明你的行為能構罪,那麼你就是無罪的。當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己完全可以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此來對抗司法機關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蒐集證據的費用當然是自己負擔了。犯罪的實體是不法與有責,犯罪的不法必須是值得科處刑罰的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就是說你的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構罪的程度,那麼你也是無罪的,或者只是涉及相關的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有責性就是指對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非難可能性,說白了,就是對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人值得譴責和處罰。
綜上,當事人可以從不法和有責兩個方面蒐集對自己利的證據,有責方面比如行為是否符合被控罪行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等。從有責方面可以從精神狀況、刑事責任年齡、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尋找對自己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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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蘇州宣律師
證明責任的分配
如果你問的是刑事方面的,這個在刑事訴訟中其實特別簡單。你只要清楚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的意思就是如果證明不了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而除極個別持有型犯罪需要嫌疑人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外,其他犯罪舉證責任都由公訴機關承擔。換句話說,檢察機關必須證明其有罪,而不是嫌疑人要證明自己無罪。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
6 # 法說正義
公安蒐集證據證明你有罪!你搜集證據證明你沒罪!檢察院依據公安的證據提起公訴,法院依據你和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別說花錢取證了,為了無罪也得拼命取證證明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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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的是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違法。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都不需要當事人收集證據證明自己未違法和犯罪,違法和犯罪是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自證其罪也是這個意思。如果行政或司法機關有證據證明你違法或者犯罪了,你可以就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提供相關你未違法和犯罪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管你是否能夠證實花費都是自己承擔。但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你違法和犯罪期間給你造成了損失,你可以依法向相關機關提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