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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農新觀點

    關於土地使用權,生產隊和村委會有法律上賦予的支配權嗎?

    農村土地的 所屬權,是農村村民共同所有,生產隊和村委會負有管理權,不具備支配權。農村土地的支配權和使用權,除了國家依法徵用、或規劃以外,應由全體村民說了算。生產隊和村委會對土地的支配,應依法組織村民討論決定。其他任何行為的支配,都不具備法律效益。

    土地承包法第18條規定,土地承包應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過去一段時間裡,由於這些關係沒有理清,土地承包以後,生產隊和村委會留有一些機動地和荒山荒灘等資源,未經村民討論將這部分資源對外承包,結果或多或少都出現了問題。經過這次全國性的農村清產核資工作,大部分地區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清理和糾正。農村透過清產核資以後,把這部分土地資源,已經重新清理造冊登記。這說明,農村的土地資源,以後的支配權,已經完全掌握在全體村民手中。沒有全體村民2/3以上人員的同意,土地是不能隨意支配的。

    農村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的一個管理機構,並不是行政的機關,他的一切權利都來自於全體村民。農村的事物,決定權在村民手裡,村民關心的問題,都要經過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決議要有超過2/3的人員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否則任何決定,都不具備法律效益

  • 2 # i許許如生

    生產隊就是組,社,在承包法中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成員所有的土地,歸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組(社)集體成員所有的土地歸,組(社),集體成員共同所有,所以組,(社)的土地村幹部無權支配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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