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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聞聲

    謝謝。戀愛時期頭腦都會發熱,恨不得把心掏出來,你的我的都是夥的,冷靜之後才明白有很多事情自己做的太幼稚。你這個男朋友根本靠不住,說白了就是個感情騙子,他說的理由不能相信,他最初表現的熱情和誠意都是裝的。分手吧,戀愛經費相比落入陷阱不算大事,能要回當然好,要不回就算交學費了。

  • 2 # 換個使用者名稱要

    個人認為,男方欠女方錢,如果是對方借的,那男方應該主動還。如果說你給對方的,就不好說讓人家還,根據自己和對方的經濟情況定,要是你一個人月工資有五千以上,一千以內就算了。三千以上的話,也不好說,要是男方在你身上花了一兩萬,你說,你好意思要?按情況定,你自己也沒說清楚。這也不好亂給建議。

  • 3 # 蘇鑫sxa

    要或不要都在於你自己啊,既然你問了,說明你是想要的。但是又過不了自尊心面子那道坎。

    那麼現在問題就明明白白擺在我們眼前了,這是道選擇題。

    不要呢,總覺得虧了心裡不舒服。要呢,面子掛不住,又怕對方翻臉不認人,隨意辱罵。

    你要回來呢,並沒有錯,就看你承受不承受的住了。

  • 4 # 陳Sir工作室

    青春損失費可能大家有所耳聞,有償陪伴費是啥?實不相瞞,我第一次聽聞這個詞的時候也是驚為天人。有償陪伴費指的是陪伴不是免費的,現在分手了,要付陪伴費。聽起來可笑的概念,卻有人腰桿筆直的要,有人不明就裡的給。劃重點!都9102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服侍誰,你的青春和陪伴法律保護不了。

    咱說回正題。戀愛期間金錢糾葛是個什麼概念呢?以我個人經驗為例,首先金額大小從幾萬到百萬不等。其次給錢那一方人傻錢多?不差錢?不見得。痴心錯付的大有人在,刷信用卡借網貸為愛負債的更大有人在。對於這部分人來說,要不回這筆錢,意味著將來生活人間煉獄。

    那能不能要的回呢?

    劃重點!借款、附目的贈與、彩禮可以要回。除此之外,要不回。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要回戀愛期間的支出,那麼你得證明這些支出是借款或附目的贈與或彩禮。而實踐中,借款需要原告方證明借貸合意與支付憑證,也就是常說的借條和轉賬記錄。彩禮又需要符合社會習俗。最充滿爭議就是附目的的贈與。

    你說我是為了結婚才贈與的錢,ta說你是為了愛。到底為了什麼,最終看審理法院怎麼認定。

    我們看下法院是怎麼說的?

    那麼兩人之間在感情好時主動付出,分手後卻追討戀愛期間的贈與,這一請求能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呢?對此,孫翠燕法官介紹說,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是短時間內贈與大量財物,不屬於戀人之間日常消費的內容,是否能追要,要注意贈與的目的。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儘管沒有特殊情況和特別約定,但有證據表明一方大量給付另一方財物,是為了締結婚姻,贈與會被視為附加了結婚這一條件。若是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這樣做既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戀人之間的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者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服務,這種時候,人們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的範圍內,分手時難以追討。

    看到沒,就連法官都只能憑藉公序良俗內心確認,你說沒標準麼?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是標準,你說有標準麼?那是法官內心一杆秤,外人看不透摸不到。

  • 5 # 悲傷會說話

    俗話說,提感情傷錢,提錢傷感情。情侶之間更是如此。

    如果是吃了喝了、購物花了,或者說類似旅遊、消費這些可能就不好要回來了;如果是借給對方的真金白銀有具體數字的,金額比較大,要和對方協商一下,是有理由要回來的,金額比較小,就算了吧。都分手了,沒必要算的那麼清楚幹嘛

    張愛玲說過,愛情本來並不複雜,來來去去不過三個字,不是“我愛你”、“我恨你”,便是“算了吧”、“你好嗎”、“對不起”。

  • 6 # 使用者名稱花開的聲音8785

    分手後你應不應該把錢要回來?怎麼說呢,得看多少錢,幾千以上的協議要回,幾百就算了,就當請朋友吃頓飯的,即使分手也可以當普通朋友,多個朋友多條路嗎,不必鬧得不愉快,好聚好散吧。

  • 7 # Mango伴你讀書

    不該,不過看錢數,是不是他開口問你借的,如果是你心甘情願給的,在一起那麼久感情也不值那些錢,開口要錢也顯得你這人太現實。

  • 8 # 自明傑

    這個問題有點棘手啊!如果這錢是借出去的,分手了可以要回,有證明,有依據,如果這錢是你們戀愛期間共同消費的,這個就不好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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