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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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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婚後,注意這裡講的是婚後。婚後父母給子女買房,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會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父母全額出資,即全款買房,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的名下,婚後沒有貸款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由父母出資付首付,房屋產權登記在付首付一方父母子女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
對於第一種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有明確規定: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全額購房,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是對於第二種情況就不應當適用該條款了。這是很多人存在的重大誤區。
2016年8月份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參考意見》第2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第二種由父母付首付的情形,畢竟還有大部分款項需要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如不考慮這方面出資,而全部將該房產仍認定為付首付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顯然對於另一方配偶顯失公平。因為畢竟另一方配偶在婚後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對此有人可能會主張,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也是由一方父母還貸或者有一方子女用工資償還。另一方配偶並沒有付出任何的代價。如果是這種情況,可否將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於這種特殊情況,法院在分割房產是一般會酌情考慮一方的出資情況其出資比例。如果在婚後仍是有一方父母來償還貸款,一般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酌情考慮父母出資的情節,即雖然該房產被認定為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並不一定均等分割。而對於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在沒有特殊約定,一般認定為屬於贈予的性質,如果一方子女主張屬於借貸關係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而對於婚後由夫妻一方用工資來償還貸款,另一方沒有償還的情形,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情況下,婚後一方的收入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即便婚後由一方工資來償還貸款,依然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性質。此時,如還貸一方配偶主張該房產為其個人財產,被支援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婚後父母為子女買房是存在很多種情況,和很多法律關係的,如果父母不想讓自己多年積蓄打水漂,建議在為子女購房的時候慎重處理,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者讓子女雙方對該房產的性質作出書面約定,以免在日後產生糾紛。當然,我們也希望每一個家庭都是幸福美滿的。房產,是每個家庭的避風港灣,而不要成為每一個家庭所爭奪的利益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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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父母傾其所有為自己的子女購置房產,但在婚姻關係越來越不穩定的今天,又擔心萬一以後離婚房子會分給對方一半,對於家長此種擔心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確實很難處理。在該解釋出臺之後,該問題逐漸明朗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以上條款可知,如果婚後父母出資給自己子女買房,房產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人名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使以後離婚也不應該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是該種情形又衍生出兩種狀態,一是父母出全資購房,二是父母出首付購房,婚後共同還貸。對於父母出全資購房的情況法律上沒有爭議,適用於以上條款,但是如果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婚後雙方或一方還貸,雖然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如果也認定為個人財產,對於共同還貸或是一方還貸的另一方顯失公平。上述法律規定並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限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種情況判法不一。2016年8月份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參考意見》二十七條【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從北京市高院給出的參考意見,可知父母只出資首付的情況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也就是說在北京父母只出首付款為孩子購房的情況下,一旦雙方離婚房子可能按照婚內共同財產處理,這是北京市高院出臺的意見,各個地區高院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在最高院沒有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是指導意見的前提下,建議婚內給孩子購置房產最好出全款,否則在相對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中,可能造成雞飛蛋打,父母一生心血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