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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家屬的危重患者到醫院就醫,醫院是否有權拒絕給患者提供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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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Maat的羽毛

    不可以,如果對急危患者拒絕診治有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法律依據為:(包括但不限於)

    2、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4、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2 # 援筆175699998

    我是醫生,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患者,所以不管因為錢的問題,沒人簽字也好,醫院不會拒診。但是,不是所有診療手段都能夠不經患者或本人同意後實施的。急診必須搶救,病情危重需要特殊治療可能有不良後果的請示院領導或者衛生局領導同意簽字後也可以立即實施。如果緊急搶救後,不危及生命,沒有錢了,或者沒有人簽字,肯定不能輕易治療的,涉及法律和醫院的利益了。總之原則是救人第一,所有的救與治都是在相關法律的框架下實施的。

  • 3 # 園丁29776886

    雖然救死扶傷是醫院的職責所在,不住院什麼都好說,必須住院但無委託人的危重患者去醫院就醫醫院可能拒收:病危通知誰簽字?天價醫療費誰承擔?日常護理誰去做?病人死在手術檯上怎麼辦?所以病患者必須有委託人,可以是親朋好友,鄰居單位,也可是居委會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現在醫患關係縷不順,各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現在活雷鋒志願者少見了,社會風氣如此。

  • 4 # 追求夜空最亮的太陽

    醫院的醫生不會自己掏錢去治療病人,無非是費點力氣,而危重病人肯定,絕對,毋庸置疑的會得到治療,而費用會等家屬來結,沒有家屬的一般是民政局出或醫院報損。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一般的病人沒錢或缺錢,希望少點或免費治療,總覺得自己是社會主義接班人,我病了誰能接這個班,所以抱怨醫療體系,一針沒打進,護士故意的,一付藥沒吃好,醫生故意的,檢查,醫生就想賺錢,不檢查,醫生要害朕,說到底,病不是自己的,要解決醫患矛盾我認為只能走美國的路線,自己購買醫療保險,膽子大的可以不花冤枉錢,體弱多病的就多買,不帶錢去醫院,由保險公司結賬,實在沒錢的可以走慈善機構的路,那些希望小孩針能一針見血的,可以指定付費,確實沒打進的可以賠償,促使那些想掙這錢的護士練好手藝,家屬也可以花錢買個安心。

  • 5 # 邊河靜靜流1

    除非是危重患者,否則醫院也不會沒有家屬就救治。

    如果病情不太重,自己能堅持去,看來能夠就醫,但是排隊等待之類很辛苦,甚至站不穩,喘不上氣。

    如果病情既沒有到馬上落氣的狀況,又堅持不起去掛號、排隊、領藥、來回了,自己是難以就醫的!

    所以如果單身過日子,還是有很痛苦無助的時刻!如果有正常的子女或者配偶,至少可以幫忙(有些子女和配偶是見死不救的)!雖然病痛是自己在承受,但不至於心靈也無助,不至於能夠挽救的都沒法挽救。張愛玲在別人的眼睛裡是乾淨、寧靜、高貴的孤獨的走了,可是誰又能體會斷氣前的痛苦!

    看到這個問題,該結婚的都去結婚吧,該生孩子的都去生孩子吧,保姆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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