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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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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苟晶一事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到刑事追訴時效問題如何處理?
謝謝邀請!關於苟晶一案,根據當事人頂替年限,至今已經超過二十多年,依照這幾個犯罪當事人的觸犯刑法,涉嫌犯罪的情形,確實超過追訴期限。為什麼還要對其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這主要看社會的影響力和犯罪的性質,按照刑法這幾名被告,雖然不會予以太重的刑事處罰,但他們涉嫌犯罪的行為卻非常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所以有關部門就不會在考慮追訴期限的限制,正如某自治區倒查20年涉煤腐敗一樣,就不能在考慮刑事追訴期限。(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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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烏蘭察布男教師石永明
這樣的頂替入學頂替就業安置的,追訴時效應該用發現頂替行為之日起算。這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如盜竊罪、強姦罪等,這些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一次成型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危害結果也不會增大增強,而頂替安置就業的則不同,對被頂替者來說時間越久傷害越大,甚至一生。你傷害別人更持久了,你反而脫罪了?這無論從立法技術層面還是社會經驗總結或者邏輯推理方面都講不通。須知,頂替行為是持續發生的行為!!!
苟晶一事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非常正常,追訴時效有中斷的情形,但無論如何,不能人為拔高,而故意追訴。具體分析如下:
中國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並不是故意放縱犯罪,實際上是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更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
就苟晶被頂替一案來看,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的犯罪可能涉及濫用職權罪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追訴時效應當是經過15年,如果超過15年無法追究;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3年,如果超過5年,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悟空回答的結論經過5年、15年是從行為之日起起算,即苟晶的被頂替人錄取之日起算,到發現之日的期限;過5年、15年的期限,可能有其他犯罪行為而使追訴時效中斷,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時效重新開始計算;過5年、15年的期限不能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予以追訴;濫用職權罪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普通關係與一般關係,特定的國家機關工作員只能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學校、招生辦的人員;明知已超過追訴時效,應當不予以立案,但可以作違反紀律事件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