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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趙律師說股權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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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廢除握手禮
我不是做律師的,我是一名職業股民,但是我想說的是做任何職業都應該有職業道德。
我不知道職業律師的職業道德是什麼樣的,但是我想既然他選擇給別人做辯護律師,他就應該站在對方的角度為對方著想,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為對方爭取最大的利益。
職業不應該摻雜過多的個人情感在裡面。
而對於這個案件,至於誰是受害者,由於我們都不是當事人,我們看到的都是片面之詞,我認為我們都應該保持理智。靜待警方給出定論和相關的證據。靜待法院的判決。
我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它不會缺席。
我並不認為14週歲是一個很小的年齡。至少我在14週歲的時候,雖然我在很閉塞的農村,在資訊還不發達的時代,沒有網路,沒有手機的時代,我還知道什麼是強姦的。而現在資訊這麼發達,一個女孩子透過向醫生詢問,才知道自己被強暴,我不相信。而且我們那個年代已經有生理衛生課,難道現在都沒有了嗎?
我更不理解的是,既然可以透過網路向醫生詢問,對方明確告訴她,她被強暴的情況下,她為什麼想不到110這個詞兒。強暴不知道,110總知道吧。
這個世界充滿了謊言,說謊不會因為年齡小就不說。
而我看到更多的是暴虐的年輕人,比如說這兩天同樣火爆的新聞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孩。
而我也是修訂刑法的支持者,我認為無論年齡多小,只要殺人都應該負法律責任。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它不會缺席。而在13歲殺人的這個問題上,它缺席很久了,讓我們一起期待司法的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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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眼掃描
你說的這種情況百分之一萬不可能發生!
鮑毓明性侵“養女”案在社會上影響很大,很惡劣,以至於公安部、最高檢提前介入,並派員到山東督辦此案。
很多人認為鮑毓明和女方勢力相差懸殊,鮑還具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擔心鮑會鑽法律的空子,最終逃脫法律制裁。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公安機關未查處,這些關鍵詞疊加在一起,毫無疑問會激發公眾的強烈同情和質疑。
於是,很多人怕鮑毓明逃脫法律制裁,就不惜發動輿論戰。果然不出所料,輿論起來之後,煙臺警方很快釋出通報,宣佈將組成辦案專班,重啟本案調查。法律事實是相對的,是由證據拼湊出來的,而證據不會自動到案,要靠辦案人員人為去收集。查與不查,查到哪一步,調查的力度往往直接決定著調查的結果。
4月13日,受害女孩代理律師、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對介面新聞表示,無論該案有多麼複雜,都應首先將受害女孩視為一個未成年的受害者,要求她是一個完美被害人是荒天下之大謬的。
從女方律師發表的談話來看,女方本身或許有一些過錯,這些都會成為雙方攻防的重點。
無論男方聘請什麼樣的大牌律師,都不會出現在法庭上直接放棄辯護的事情!
作為執業律師,有自己的職業道德,既然接了鮑毓明的案件,就應該收集對鮑毓明有利的證據材料,從法律上尋找對鮑毓明有利的規定,從案例上尋找對鮑毓明有利的結論,這是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應該做的。
或許有人認為律師不應該給壞人辯護,但這種樸素的想法是不對的,最高法院已經普及了刑事案件辯護全覆蓋,就是要給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機會,免得出現錯案、冤案。
何況為鮑毓明辯護能極大地提高辯護律師的知名度,為什麼要放棄呢?如果放棄就意味著放棄了律師這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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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律師接受鮑毓明的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那麼,在接受其委託後,該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會放棄對鮑毓明進行辯護的,但有法定正當理由的除外。前述法定正當理由包括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因為,《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也解釋了,為何律師接受鮑毓明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後,法庭上一般不會放棄辯護的,除非有正當理由。
否則,律師的放棄辯護行為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