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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首先需要更正一點,小區車位一般情況下並不屬於小區的公攤面積,小車車位分為地上車位、地下車位以及人防車位。

    1.地上車位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內的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但是開發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業主支付車位相應對價(無論是租還是買都是由開發商決定的),當然如果開發商購房附贈車位,那麼該車位不論產權還是管理權都屬於業主所有。管理權也歸開發商,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進行管理(小區前期物業一般附屬於開發商)。

    小區地上車位如果屬於建設規劃外的車位,佔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產權歸業主共有,管理權也歸業主共有,但其實這樣改造的車位並沒有經過相關土地規劃部門的審批,屬於違法建造的車位。

    2.地下車位

    小區地下車位從本質上來說與地上車位沒有區別,只是由於地下車位存在特殊性(購買土地時按照面積支付,建造地下車位影響了土地使用“體積”),導致開發商可能無法獲得產權證。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一種特殊車位,是在建設小區時,為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所修建的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管理權一般交由開發商,雖然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但在非戰時鼓勵資源利用,所以開發商可以進行租賃。

    所以哪些所有權、管理權歸屬開發商的車位,開發商是可以進行出租或出售的。

  • 2 # 宋志廣

    物業收的是管理費,用業主的地他掙錢,凡是在小區裡掙錢,都是業主的地,物業已變成主人了,這樣下去,啥都是物業的了

  • 3 # 使用者6022537242

    現在的物業換了個方式收錢了,原來叫停車費,業主會說是公攤面積不應收,但是現在收的叫管理費了,你有政策它有對策,換湯不換藥。

  • 4 # 道兒忒笨笨

    今天來講一講關於房產測繪和公攤面積分攤的事情。

    房屋測繪由誰負責?

    開發商在開發樓盤過程中要經歷兩次測繪,一次叫預測繪,一次叫實測繪。預測繪和實測繪都是要由房管局下面的測繪中心來負責實施的,因為國家對房產測繪實行資格准入制度,而房產實際面積又跟小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最終面積是多少,需要一個權威機關給出權威資料,以後大家都按這個權威資料來說話,免得對房屋面積公說公的理婆說婆的理,打不清楚的官司。

    預測繪基本上都是圖上作業,開發商把經審批透過並備案的正式施工圖拿一份報到房管局指定的測繪中心(一般一個地級市只有唯一一家,你想找其他人做也找不到),測繪中心的工作人員按照《房屋測量規範》這個國家標準計算出每一套房屋的套內面積共有共用面積,並按固定的分攤規則把共有共用 的建築面積分攤到套內面積上,就得到了每一套房子的建築面積,這個建築面積就是開發商在銷售合同中拿來賣給小業主的面積(實際交付時還要根據實測繪進行多退少補)。

    實測繪的時候還是這麼同一幫人,還是按照同一個測繪標準,不過這次是拿著尺子等工具到已經完工的專案現場進行實際測量,每個資料都需要獨立測量兩次,並且兩次的誤差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這樣用實際測量的資料再來計算一次房屋的實際面積,這個面積往往與預測繪面積不會完全一致,畢竟圖紙上的尺寸要透過建築工人勤勞的雙手才能變成實體,而這個建築的過程中想一點誤差都沒有,那肯定是不可能做到的。實測繪的面積也就是你產權證上的最終登記面積。

    哪些共有共用面積需要分攤

    一幢房屋的共有面積包括以下部位: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計算以每一個獨立樓幢為單位進行,所以才有公攤不出幢的說法。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注意注意,並不是小區所有的建築面積都分攤掉了,只有單幢樓裡只為本樓幢使用者服務的共有部位才進行了分攤,為整個小區服務的部分並沒有分攤到小業主的建築面積內,小業主也沒為這一部分建築面積付錢買過單,所以那些停車庫等部位所有權還是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才有可能拿出來另外賣錢。

    建築面積的計算還是挺複雜的一件事情,所以小業主就別花心思自己去琢磨了,還是把這項工作交給當地唯一的權威機構——房管局指定的測繪中心吧。反正他們只有一把尺子,大家都按這把尺子來。作為小業主個體你就是有點什麼想法最後還是繞不過測繪中心,所以只能選擇相信測繪中心的專業水平吧。

  • 5 # 風色幻想曲11

    公攤基本條件必須是建築物,有面積,地上車位不是建築物,100%無法計入公攤,再說地下,底下車庫一般算獨立建築,單獨銷售,也不計入公攤,

  • 6 # wu吳金泉

    謝邀!何為公共部位?我看了有的網位答題說只有本棟內的公共部位才算公共部位,這是一種誤解。真正公共部位應該包含小區範圍內所有平面建築(不包括與樓棟面積重複的開發商單獨開發的地下車庫),甚至連物業用房都屬公共部位。地下車庫車位一旦賣給業主後產權就應屬該業主。小區內其他車位屬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部位。物業收取公共部位車位費與收取電梯間廣告費屬同一性質,理應返還全體業主或衝抵業主物業費。為避免小區內亂停車,物業對小區車位進行管理屬服務性質是可以適當收取車位管理費的,但需經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

  • 7 # 幸福使者859

    其實,最近老糾纏這類問題的,你們不如用抬槓的時間,聯合自己小區內的其他業主,選出有能力,懂行的代表,跟物業核定小區內的所有地盤的歸宿,和收益。小區公共地方畫出的車位一定要收錢的,因為不是每戶都有車。隨著社平工資的提高,物業人員的工資也會水漲船高的,以後加物業費是一定的。明晰了各地盤的產權所屬後產生的收益就可以知道如何處理了,很多時可以推遲物業費加價的時間甚至基本可以沖銷。

    以我自己在廣州住的小區為例,自從將空地劃分成停車位後,我們業主代表跟管理處提出要明晰停車位收益與管理成本。管理處自己計算過後主動提出免除管理費。用停車位收益養管理人員。但是,免管理費後,每戶要交政府規定的垃圾處理費20塊每月每戶。以前這個費用是包含在物業管理費裡面的。

  • 8 # 葉律師

    這個問題要解決車位的歸屬問題,誰都不是傻子,業主也一樣,都不可能讓人任意搜刮自己的錢款。下面這一張圖看懂小區車位的歸屬,所有的業主都可以看看。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屬於業主所有,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其他的車位原則上屬於開發商所有。

    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開發商有權進行處置,很多業主在購房時也會從開發商那裡購置車位,對於沒有業主購置的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或停車費,這合情合理合法。當然,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將車位對外使用,應當優先滿足小區的業主使用。

    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車位,開發商原則上沒有權利處分,也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統一收取停車費是來自於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所收取的停車費用也應當屬於業主共有,用於小區的共同管理用途。

  • 9 # 喵爺小鋪

    小區停車位分兩種,地面停車位,地下停車位。物業是可以收管理費的。

    地面停車位就屬於業主公攤面積,所有權在全體業主手上,開發商和物業,都沒有權利出售或出租停車位,這些車位就是免費的,供業主停放車輛,為了維護小區停車秩序,物業會收一定的管理費,發生意外物業是要賠償費。這種車位是沒有爭議的,只要出售就可以投訴舉報。

    地下停車位,這個就是現在爭議最多的一種,沒有產權,但所有的開發商都在出售,而且價格很高,已成為開發商斂財的一種途徑。因為在開發初期就定下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產權屬於ZF,開發商只有使用權,ZF又推出誰開發誰受益。這就給開發商很大的動力,轉讓使用權,產權和房屋同年限(有些地方可能是20年),這就是現在爭議不斷,又解決不了的問題。ZF也無法管理。同時在收繳管理費。雖然有城市打官司贏了,那是屈指可數的不能普及開,業主只有接受現狀,投訴無門,解決無期。

    現在只有等待法律出臺,認定車位產權是否能夠出售,我們才能正確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 10 # 醉墨染青衣

    首先要明確一點,你說的小區車位是不是公攤面積,因為在一個小區來說,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屬於公攤面積的:

    所以在這之前,必須得了解車位的性質是什麼:

    一般來說,一個小區的車位,分為4種類型:

    1、公攤車位:

    公攤車位是車位面積是屬於小區公攤面積裡面。根據《物權法》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公攤車位,這類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不能買賣。

    2、產權車位:

    此類車位基本屬於地下車位,地下車位建築面積為單獨規劃,未被計入公攤面積以內,並且擁有單獨產權,此類車位可以出售,並且可以辦理產權證。一般情況下,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或者70年。

    3、人防車位:

    此類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不能出售。按照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供業主使用。但是此類車位沒有產權,開發商只有使用權,只能出租,並且租期不能超過20年。

    4、地上規劃車位:

    此種車位比較少,這種車位在建築規劃的時候就設計為停車位。而且規劃的車位並沒有在小區的公攤面積以內,這樣的車位權屬也是屬於開發商,但是此類車位同樣也不能辦理產權,只能出租,最長租期也不能超過20年。

    所以,物管公司收費,嚴格地說,他們收取的費用,叫車位管理費。

    如果車位沒有出售,那麼物管只是幫車位的業主代收,一般來說,這個時候的業主就是開發商,雖然大多數的物管和開發商實際上是一家,但是從公司主體來說,他們並不是同一個公司。

    如果地下車庫這種,一般包含了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那麼產權車位是可以出售的,而且是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那麼這種車位,無論別人想租多少錢,那麼都是他的自由。

    人防車位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是可以長租的,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說,已經開放了車位出租的定價權,雖然老百姓對高價車位的租金比較抵制,但是對大多數城市,從法律上來說,我們也是沒有辦法的。

    所以車位如果是有單獨產權的,出租的費用是屬於產權人的,在沒有售賣的車位,出租獲得的收益是開發商收取的。

    小區停車位,我覺得屬於一個小區的剛性需求。如果任由開發商隨意定價,這樣有部分開發商就會給出一個很高的價格,讓人不得不接受。因為無論多貴,你開車回家總得有地方停,所以這幾年,由於停車費的問題,也引起了不少矛盾。

    所以強烈呼籲國家對小區停車位的出租費用,應該參考所在城市的一個平均價格來給予管控,有些東西放開出來,真的讓普通百姓無可奈何。

    比如我一朋友小區,不接受月租,車位不出售。每個月臨停的話,最高可以到1200一個月,這個費用真的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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