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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寧財神說天下

    如果疫情期間貴公司給員工放假了,時長為一個月,那麼甚至不用發那5元,只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辦公,那薪水必須全額髮放。

  • 2 # 潘文軍律師頻道

    這樣的處理既不高明也不合法,單位這樣計發工資實際是在變相讓員工自己主動提出離職,以達到減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應區分不同情況支付工資。

    即使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也得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0%。

    如果用人單位釆取這樣的處理方式,勞動者完全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差額部分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濟補償金。

  • 3 # 大鵬在職場

    2月份是疫情時期,所有人幾乎都在家隔離著,能開工的無非是大企業和公職單位人員,你們能上班就不錯了。

    老闆每天每人發5元生活費,2月份是29天,就算按照30天算,也才150塊錢。看似少的可憐,但這也是老闆的心意,我覺得應該感激你們老闆。因為說實話我們已經5個月沒有發工資了,別說生活補助了,我們現在是上一天班一天的工資,不上班就不發工資了,這就是我們企業最近的現狀,我們老闆說2020年還沒有掙錢呢,大家辛苦了,等公司有錢了就給大家發工資。給大家發獎金,相比我們老闆是不是你們已經很不錯了呢。

    知足常樂吧兄弟,現在市場什麼都不缺了,疫情剛剛好轉,我們不容易,老闆們也更不容易,150塊錢也是錢。感激你們老闆吧,在這個時期沒有裁員,還堅持努力的運營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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