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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蔡一家

    什麼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一個歷史概念,其是作為一種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農戶可以透過經營自留地,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

    自留地的歷史沿革

    1955年11月公佈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集體,1960年以後逐步恢復。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組織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修正草案》規定:人民公社社員可以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佔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地劃定以後長期不變。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

    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自留地之權屬的法律規定

    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同樣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九條還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的所有權均屬於集體的財產,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的徵地補償問題

    自留地在產生之初的一個最大的優勢就是不需要繳納農業稅,享受相關的農業優惠政策,但是自中國取消農業稅後,其與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經很難區分,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等同於農村承包地,但是,國家並沒有給農戶發放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關於自留地被徵收,能夠拿到多少補償,需要分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併為承包地

    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徵地的農民;

    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的部分屬於被徵地農民,剩餘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徵地農民所有;

    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

  • 2 # 風年客

    國家的專案徵地,地主要無條件配合的,補償條件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都是有定好的標準的。不管是最後一塊還是其中一塊,都是一樣的徵收條件。

  • 3 # 農村錢妹兒

    ①自留地已經歸併為承包地的地區

    這種情況比較好說,自留地就等於是承包地了,確權、補償都跟承包地一樣,只是拿多拿少的問題。

    首先,補償款分為三部分: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其中前兩個直接給農戶,土地補償費則是要經過村集體分配。

    因此,很多時候爭議就出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按規定是被徵地農戶拿不低於80%,其他則是村民開會決定,分配給其他村集體成員。

    另一個決定拿多拿少的因素,是自留地上的附屬物。你在土地上投入越多,設施越昂貴,補償也就越多。

    ②村裡仍區分自留地的地區

    這種情況下就比較複雜了,主要是因為各地的處理方式還不一樣。有些地方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自留地的徵地補償遵循的是這樣的原則: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青苗補償費,包括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歸青苗和附屬物的所有者;安置補償,如果你已經得到安置,就沒有這個錢了,沒有安置的,可以選擇拿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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