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張澤誠律師
-
2 # 張衛東說茶聊地產
房子是一方婚前買的,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房產所有權歸一方所有,離婚後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房產。
那麼,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得到什麼呢?由於是共同還款人,所以這部分還款加利息是可以請求償還的;還有,房價上漲了,其收益部分可以請求部分比例分割,這個比例不會超過50%,因為買房的本金是房屋所有權一方出資的。
我們看,這樣對於沒有買房的另一方是比較吃虧的,因此,現在很多婚前約定房產證加名字的事有很多,也鬧出了很多矛盾!往往男方買了房,女方出錢莊修,而到頭來離婚後女方不能分房產!所以女方會在婚前要求男方加名也是可以理解的。
說到底婚姻是要雙方共同維護的,相愛是婚姻的基礎,不是什麼房產!希望大家都能相親相愛一輩子幸福!
說茶聊地產找東哥!
婚前由一方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在一般情況下,應理解為一方在婚前首付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後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對於這種情況,司法實踐當中是這麼處置的:夫妻雙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的,那麼按照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處理,如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的,那麼對於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套房產宜應判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後房貸中未歸還的部分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