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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治平律師

    1.根據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該規定僅規定了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依據,但是沒有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開始之日。

    2.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該規定明確指出,殘疾賠償金從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

    3.因為被撫養人生活費與受害人是否定殘密切聯絡,司法實務中一般從定殘之日起計算。

    4.被撫養人是未成年的撫養年限計算至18週歲。

    舉例,

    某人發生交通事故,定殘日是2020年3月15日。

    假設他兒子出生於2018年8月8日,在定殘日兒子年齡不足兩歲,那麼兒子的撫養費應當計算17年。

    假設他的父親出生於1948年9月9日,截止定殘日,父親還沒有過72歲生日,那麼應當按照年齡71歲計算,撫養年限為20-(71-60)=9年。

    5.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一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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