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不完整大叔

    你這主觀出發點都不對,為啥一定要弄一個詐騙罪給人家如果是正常利率借貸,你應該感恩,看這問題,你是想做老賴。

  • 2 # 我愛我的祖國789

    民間借貸,借了支付利息你管人家用來做什麼?跟你報半毛錢關係也沒有,為了收幾分錢利息借而已別把自己說的那麼高尚

  • 3 # 趙宇宏

    為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構借款用途,借款後揮霍一空,經催要拒不積極還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可以構成詐騙犯罪。

  • 4 # 經濟犯罪董建林律師

    首先,民間借貸一般是民事借貸關係屬於民法調整範疇,但是民間借貸就一定不夠成詐騙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罪,那麼怎樣的借貸可能認定為詐騙罪呢?下面就講一講,“借款型”詐騙罪的實務認定:

    其實一般借貸與詐騙主要區別就在於 行為人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詐騙的手段,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

    那麼實務中如何認定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客觀方面來判斷:

    (一)行為人借錢時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履約能力。在很多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往往已經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過虛構事實的方式將自己裝扮成具有歸還能力的形象。

    (三)行為人是否隱匿行蹤或者逃匿的行為。在借貸式詐騙中,行為人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透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四) 行為人是否有還款的意願。透過歸還本金的金額,歸還的方式,歸還的主觀意願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總之,民間借貸認定為詐騙需要綜合判斷,現在已經有實務中的案件將詐騙型民間借貸納入刑事調整範圍的案例。

  • 5 # 侍江律師

    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滿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為手段,即使出借人是自覺自願將款項交付給這個所謂借款人,即使這個所謂借款人出具了借條,那麼這個所謂借款人也可能構成詐騙。現實生活中,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詐騙主要是借款時根本就不準備償還,但是還以種種藉口向他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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