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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勇1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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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龍王龍九
不會判死刑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目前的案情來看,瑪女的行勺已經構成了刑法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儘管受害者家屬拒絕賠償,要求死刑。但這是家屬情緒化的要求,本案作為公訴案件,要將本案的訴訟目的轉為可以判死刑的故意殺人罪的可能性很低。所以個人認為瑪案女嫌獲死刑的可能性極小。畢竟法治的要點是依法行事。
如果譚明明不被判死刑,那麼就可以認為:酒駕肇事撞死人兩個以內的,在量刑上最高也就是無期徒刑!不會是死刑!酒駕撞死人兩個以上的(不包含兩人),才有可能是死刑!而且是在被害人家屬拒絕民事賠償的前提下!您覺著國家執法人員會腐敗到這種程度嗎?如果譚明明沒被判死刑!那麼至少是處理此案的執法人員肯定腐敗了!就目前的輿論壓力,譚明明也活不成!在輿論層面也算我一個!在我心裡這種人:必須死!要必須讓那些富家子弟有所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