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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馬行空aidlke

    指的是單個銀行,因為信用卡詐騙是一家銀行的信用卡透支超過五萬元逾期後經過多次追繳不還的,銀行就會到公安機關報信用卡詐騙的,如果單張信用卡不夠五萬元、或者多張信用卡加在一起超過五萬元你還不上的話也不夠成信用卡詐騙的,因為告你詐騙的是根據一家銀行信用卡超過五萬元的才能報信用卡詐騙。

  • 2 # 謝LAWYER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講,關鍵要看:1、銀行等受害人報警情況,2、符合不符合惡意透支。

    一、所謂的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如果沒有銀行的”有效催收“,單純持卡人沒有歸還的行為,是不能認定犯罪的。

    ①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②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④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銀行是不是有效催收,銀行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對持卡人透支數額的催收“為”有效催收“。

    銀行提供的有效催收的證據必須由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和銀行的公章。這一條,對髮卡行設定了證明責任,是對髮卡行的約束。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從這個惡意透支而構成的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來看, 數額應當是一個累加的數額。

    二、銀行等受害人報警情況。如果持卡人透支了多個銀行的信用卡,如果有的銀行報案,而有的銀行沒有報案,那麼嫌疑人的惡意透支數額僅僅是報了案的銀行的數額,而不包括不報案的銀行的數額。

    有的時候,有銀行報案,且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判決後,其他的銀行也報案,並且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就涉及到刑法關於”罪數“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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