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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謝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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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休老李
民間借貸也是一種合同關係,其真實性、合法性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基本條件。借條的內容當然要真實、合法,借條一旦出具,則不能隨意改動出借人、借款人,如若借條確需改變,那也必須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
因為你提出的問題前提條件不確切,只能作以下簡要回答。1、如若在借款發生時,借條上新增借款人子女的名字,且其子女本人同意,這是可以的,這樣借款人就變成兩個人或三個人了,即實際借款人和他的子女。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2、如若在借款發生以後,借條已經已出具且已發生法律效力,這時候不能再對借條做任何修改,以防止原始證據出現瑕疵,影響其法律效力,如果借款人子女同意替其償還債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訂立協議,借款人的子女做擔保人也行,直接替父親還款也沒有毛病。3、如果借款人已經死亡,那其子女的法定還款責任就是:必須繼承借款人的遺產,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總之,切記對已經成為證據材料的“借條”,不能隨意改動,一定要保持其客觀性、完整性。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一般情況下,不能。一是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二是除非父母死亡,其子女繼承債權債務,三是你所說的情況,如果各方一致同意,即你們各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如此協議或補充協議,才有法律效力。等等
相關法律:
《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