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謝LAWYER

    下面僅僅談談個人看法:

    舊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批覆》(1990年)中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的、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撤消案件,但應按照刑法第六十條和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貪汙、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最高檢察院的這一批覆是對刑法的具體適用,所針對的是檢察院自偵案件,明確了蘊含於刑法60條立法精神之中,但未具體表述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律授權,最高檢察院也最高法院同樣擁有司法解釋權,該批覆所涉及的刑法第60條處的位置是刑法的總則部分,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犯罪行為,而非某一特定型別的犯罪行為,我們不能因最高檢察院批覆只指明經濟犯罪案件,而其他犯罪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一批覆所涉及到的是被告人死亡的情況,我們在上面引用的新舊刑事訴訟法中已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等同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一批覆完全可以適用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因此,已經經過了訴訟時效的違法所得因為涉及到被害人自身的利益,所以說是一定要追繳的。以上僅僅是個人觀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未來五年,我們應該投資什麼樣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