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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幽默大妮妮

    父母干涉兒女的婚姻、有他們的原因,每個父母都是為自己的孩子們好。但是有時候要和父母多溝通、父母的最終目的只是要自己的孩子幸福而已!

    當然也有個別父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犧牲兒女的幸福。採用各種非法手段。迫使自己的兒女。按照自己的意願步入婚姻。

    婚姻是神聖的,同時最重要的婚姻也是自由的,是不能受到他人的干涉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說屬於牽連犯的範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物件;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透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說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 2 # 胡蘿蔔情感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原因有幾點。

    1.子女達到結婚的年紀,滿了20歲,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法律保護個體的婚姻自由。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就是侵犯子女向婚姻自由。這算是犯法了。

    2.子女成年後,是國家公民,自己有民事權利,可以自主選擇這樣那樣的生活。子女干涉子女婚姻,也是一種變相的控制人身自由。也是違法的。

    3.只不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般只是語言上攻擊,說教,以自身作為要脅。不會做出傷害子女身體的行為。做兒女的不好較真。又相互有親情,偶爾過份點,當事人也不會真的用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

    逼急了,頂多是不理父母,疏遠父母。其實幹涉子女婚姻的苦果,大多父母都會自己吃下。所以這個問題真不是什麼好處理的問題。

    若是問者有這方面的困擾,建議不要太激進,多想辦法說服父母。很多時候,父母其實是對的。只不過當時年少輕狂的我們不知道而已。

    過了十年八年才發現原來父母干涉自己婚姻是有原因的,不過是怕自己孩子受傷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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