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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短時期內,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小區選物業公司,主要是兩類方式:

    一是新建小區由開發商依法選聘前期物業公司,這個說了很多遍了,流於形式和過程,最後中標的全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或者其共有利益單位。

    但它在表面上還是比較公開的,至少有“招標代理機構”,有所謂的“評標專家”,按照招標法等法規把整個流程走下來。那麼是否“公平和公正”,另當別論。

    二是業主大會(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這個事情更是一片混沌。

    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有的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而有的地區就完全沒有辦法和規定,由業主自己摸索著去幹。

    由此,部分業委會就打著業主大會的名義,擅自做主,或與物業暗箱操作;而個別的物業公司更是擾亂市場,惡性競爭,把這灣水攪得混亂不堪。

    選聘物業這個事兒,對業主來說是非常嚴肅嚴謹,且又涉及個人切身利益以及小區整體利益的大事。目前來看,最大的短板在於缺乏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確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的原文是:國家提倡業主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相關表述是: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那麼,對於業主來說,怎麼選,怎麼換?怎麼操作?

    依然是無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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