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婚後與妻子在羅湖一起申請了一套70平安居房,按當時單價是8千一平,首付共同20萬,已經一起供了3年,單期供3千元。目前同等級的商品是6萬一平。如今離婚,妻子想要房並補差價給我,請問各位大神,這個差價該如何計算才合法?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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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磚砌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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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番茄小媚
現在房子值420萬,由於是婚後買房,算兩人共同財產,離婚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如父母出資等)應該一人一半。但是得到房子的,應該補償沒得到的房子增值的一半再加上已還貸款的一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應該補償你210萬再加上月供的一半乘以月供時間,應該是1500*36=5.4萬,也就是215.4萬元。房產算大額資產,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更好地保障利益,因為離婚分房還關乎很多細節,都是需要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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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葛容律師
安居房有多種,比如產權房,經濟適用房,集體土地上的無證房等。如果是產權房直接分割,經濟適用房分割轉讓的,要求轉讓主體也需要具有申請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無證房,涉及是否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問題,較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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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幫幫我好呀
1.合不合法的問題。法律的本質是基於社會大眾的道德,情感而建立起來的。所以不必糾結,只要倆個人能商量一個都能接受的方案就好。協議要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比如違約了怎麼辦?
2.你那個房算是共同財產,理應平分。(你上面也說了是共同申請的)按現價算。我想你糾結的是房產增值的問題,這個很難說,或許貶值也不一定,要自己爭取。立場堅定,所求合理,一定會如願的。
(2)對已取得“綠本”的安居房。
二、離婚已取得產權證,但存在按揭貸款的房產分割
近幾年來,由於房屋價格居高不下,大部分工薪階層均無法一次性付清鉅額的購房款,因此,實踐中存有大量的按揭貸款買房的情況,由於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所以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都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根據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的不同,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使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並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因此,上述情形應當確定房屋產權為婚前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於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按揭貸款,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給對方。
對於房產的增值部分,基於配偶一方共同參與償還按揭貸款,對房屋的保值、增值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是雙方共同付出的結果,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就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