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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蘭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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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兇猛怪熊貓
這個問題其實是法律常識有,但對於細節瞭解不夠的人才能問出來。這類人往往以為自己懂法,出了事不會去請律師的。其實問題本身就有毛病,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不是這樣操作的。具體細節懶得說了,我覺得這種普及要麼該政府做,要麼就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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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山伯揍英臺6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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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思我在你說
簡單說,犯罪嫌疑人即使自己承認殺人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印證你的供述,法院是沒法定罪的。因為按照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的,需要其他的物證來補強供述。說白點,就是怕供述是公安機關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如果屈打成招直接以供述定案,那冤假錯案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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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臨港之鷹
“重證據,輕口供,疑罪從無 ”,這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原則,在日常的刑事案件偵審過程中,就算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動認罪,但是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組成紮實過硬的證據鏈映證這個主動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實施這起案件的犯罪分子的話,司法機關是無法給他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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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殘客居
以前能,現在不能了。因為太多的冤假錯案的反案,讓這些以前所謂的破案高手,警界精英,個個都原形畢露,原來,破案不是一問二打三定罪這麼簡單的。這也推翻了口供不能當證據的傳統定罪模式,與其說是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倒不如說是給警察的工作增添了一道道為所欲為的法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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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朕為石狂
哼~你這是個騙人的說法……。
我身邊才發生了法院強行定罪,嫌疑人無罪,法院不但沒有任何證據,而嫌疑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可法院不釆信…確為報復嫌疑人,結果用了九個多時間把嫌疑人強判十一個月……基層司法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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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淮北日月升
不可以。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現在這麼規定,目的是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杜絕刑訊逼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今天看了cctv13的法制故事,名叫湖底迷案。湖底清淤發現屍骨,最後三個嫌疑人都認罪了。聽說口供不能作為證據,案子是2000年的 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幾乎不可能吧?是不是這種就可以疑罪從無釋放了?看了這麼多電影 作為旁觀者,當然不能這麼簡單的就認定一個人有罪,就算有罪 也要讓律師為他辯護爭取利益。那麼這個案子還怎麼辦呢 畢竟法律是公正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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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確鑿的證據鏈,當然不能定罪。
打個比方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威脅而認罪的呢?如果是冒名頂替認罪的呢?看過這樣一個例子:
//遇到過一起殺人、放火案,第一被告人於某十八歲,因受一小姐敲詐,在小姐家中將小姐殺死。第二被告人王某繫於某同學,幫助於某清理犯罪現場。起訴書稱於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某在居民樓內防火焚燒屍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我作為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透過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發現第一被告人殺人後告知第二被告人時抽了一支菸,向第二被告人接的打火機。然後二人一同來到殺人現場,是第一被告人找來色拉油、衛生紙等引火材料,並放了火。第二被告人只是在旁邊墩了地。我認為第二被告人不構成放火罪,只構成包庇罪。開庭前我和控方交換了意見。並告知我的當事人不構成放火罪。
開庭前,法警將二被告同時提押到法院,在暫看室二人見了面。第一被告人自知死罪,求第二被告幫他分擔點責任。第二被告心軟了。到了法庭上,主動交代:“是我放的火。”
我一連幾個訊問:“你那天身上帶著幾個打火機?”“於某什麼時候找你借的火?”“你到現場後身上還有打火機嗎?”“用於引火的色拉油和衛生紙是誰找來的?”“你平時去過被害人家嗎?”“你知道衛生紙和色拉油平時放在哪嗎?”我的當事人不做回答。公訴人接著問:“你用什麼點的火?”“你先點的哪?後點的哪?”我的當事人緘口不言。
法庭辯論階段,我的意見是:“被告人的口供必須和客觀證據向一致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客觀證據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參與了放火行為,法庭不能根據他的口供認定他犯有放火罪。我的當事人只構成包庇罪。”
事後會見王某,王某稱他和於某關係很好,他是因為不認於某判死刑,想為他分擔點責任。//
電視裡也演過的,比如給你幾百萬,幫你照顧家裡人,然後讓你去認罪,其實只是個替罪羊而已,真正的罪人依然在逍遙法外。法律根據公正公平來講,是不能這樣定罪的。
最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