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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愚公不扶

    我支援拆遷戶堅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個權益是由國家相關部門,全面衡量當地的收入和消費情況做出的,應該說沒有多大問題,不會讓拆遷戶吃虧,做為拆遷戶,一方面要考慮自己的安置,不能讓自己的生活居住水平倒退,另一方面,也應該接受合理的賠償,不能用房屋來實現自己的所有願望,一夜暴富,這樣是對大家的不公。我所知道的,在長沙,一個是湘春路口處一戶人家,因為開價太高,開發商更改圖紙後,已不再談拆遷,這戶人家如果當時接受賠償,金額十分可觀,錢再生錢,早就能達到自己要求的條件,可惜了,現在房子已是危房,即不能賣,也不能租,使用期限一到,不知他們還能剩多少,相反,我認為長沙市政府收穫了很大的美譽,尊重私有財產,不亂來,嚴格執行政策,維護長沙市的安定團結,不得不讚一個!另外是東風路有一處樓房,也是不肯接受當時開出的補償,還搬出離休老幹部參與反對拆遷,也是政府改變計劃,拆遷戶一看不對,要求按以前的方案拆遷,可惜未能如願,有關心的朋友可以去這兩處參觀一下。說這些就是希望所有人記得,合理,合理,這才是人應該追求的東西!

  • 2 # 東海猛龍

    但是,被徵收人在被執行司法強拆後,所獲賠償顯著少於原先額度的,應屬正常。

    因為,為了鼓勵被拆遷人積極簽約和及時騰空房子,拆遷人在安置補償方案中,往往會設定一個較大幅度的獎勵,強拆後不但會沒有獎勵,甚至要承擔司法強拆的相關組織搬遷的房租、人工、機械等費用,有的地方可能還有擴檔安置優惠會隨著強拆被取消。所有這一切,一加一減,自願與強拆,差別自然很大。我建議,被徵收範圍內的業主,要特別關心兩個環節,一是徵收補償方案制定前的聽證公告環節,二是各戶分戶評估報告上牆公示環節。前一個環節關乎方案的合理性以及你認為的特殊情況是否被照顧到,後一個環節涉及對你的評估是否漏項和公平。這兩環節都有時效性,超過時效可能一切定局了,過後再怎麼樣,可能只會於事無補,一旦鑽了牛角尖,一不小心成了“釘子戶”。作為徵收主體的政府管理部門,在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時,也一定要換位思考,儘量在方案中廣採民意,考慮周全,讓方案透明、周到,體現市場公平前提下,多向特困人群傾斜。特別是別讓拆後還不如拆前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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