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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娜娜醬君

    今生的一次回眸是前一世不知多少次擦肩而過換來的

    《民法典》草案為避免夫妻一時衝動的離婚,設定了的兩個三十日的“緩衝期”,以供夫妻雙方舒緩情緒、猶豫思考,再作出理性的決定。可謂溫情脈脈、人性化十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時並不當時就發給離婚證,而會有兩個“三十日”的緩衝:

    第一個“三十日”,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這期間,婚姻登記機關是收一下離婚登記申請材料,不會發給離婚證。值得肯定的是,第一個“三十日”是強制性規定,任你當事人怎樣,更改不了,想提前都不行。這“三十日”期間內,對於離婚申請的當事人來說,可以生氣、可以思考、也可以返悔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個“三十日”,是在第一個“三十日”期滿後的三十日內。經過第一個“三十日”的深思熟慮,申請離婚的當事人覺得婚姻真的無法繼續維持,可在第二個“三十日內”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經過第二個“三十日”,雙方並未去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法律就視為自動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

    經歷過兩個“三十日”的緩衝,應該可以大大減少了衝動型離婚的機率,促進當事雙方理性面對婚姻,也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積極作用。如此人性化的規定現在只是在《民法典》草案中,但願正式頒佈的《民法典》中該規定依然還在。

  • 2 # 牧羊少年擺渡人

    現實中,年青一代閃結快離現象增多,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年輕一代較少,大多數是一想到離婚,就立即去民政局直接辦理離婚手續,“離就離,誰怕誰!”年輕人的這種草率離婚行為將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就在起草民法典時,對於協議離婚增設了一個三十天的冷靜期,和三十天的最終離婚抉擇期。

    即將頒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個法條表達如下意思:

    第一,夫妻協議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須親自持含有子女、財產約定的離婚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申請離婚登記後(申請日次日開始起算),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離婚,隨時可以申請去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夫妻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日起三十日“冷靜期”滿了後,還有三十天的是否決定離婚的最終“抉擇期”(也可以認為是離婚申請最終反悔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必須在後三十天內親自去上次申請登記離婚的機關申請離婚證,否則夫妻雙方申請登記離婚的行為不成立,不發生離婚效力。根據條文理解,如果在後三十天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請離婚證書,均可能不會產生離婚效果。

    協議離婚的程式變複雜後,對於從事婚姻家事業務的律師來說,應當會是業務量有所上升,因為當協議離婚複雜了後,人們想離婚時,就會可能考慮訴訟離婚,可以將財產、子女問題一次性透過司法程式固定,比協議離婚中協議約定效力強多了。

    這個法條表達如下意思:

    第一,夫妻協議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須親自持含有子女、財產約定的離婚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申請離婚登記後(申請日次日開始起算),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離婚,隨時可以申請去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夫妻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日起三十日“冷靜期”滿了後,還有三十天的是否決定離婚的最終“抉擇期”(也可以認為是離婚申請最終反悔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必須在後三十天內親自去上次申請登記離婚的機關申請離婚證,否則夫妻雙方申請登記離婚的行為不成立,不發生離婚效力。根據條文理解,如果在後三十天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請離婚證書,均可能不會產生離婚效果。

    協議離婚的程式變複雜後,對於從事婚姻家事業務的律師來說,應當會是業務量有所上升,因為當協議離婚複雜了後,人們想離婚時,就會可能考慮訴訟離婚,可以將財產、子女問題一次性透過司法程式固定,比協議離婚中協議約定效力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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