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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種田的大老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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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錦菓緣
兩種情況:一種村裡沒有多餘的土地給你補我看你就屬於第一種情況,不會給你補地的,原因是村裡面沒有多餘的土地拿出來再給你補了,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承包法》規定村裡沒有流動性:“激動”土地,他哪來的土地再給你補。二期承包到期後承包主還會再續合同的,再說村裡的新生子弟都沒有土地,有的村子人口不斷增加,土地是永遠不變的那些,有可能在不斷的減少,土地徵收在不斷的變著花樣的出現,建學校、醫院變象開發層出不窮。再說現在國家實行土地流轉、轉包,誰要想多種地那就得承包別人的土地或者流轉別人的土地來種植。
第二種情況村裡的土地沒有人耕種,有一大部分土地被廢棄,年青人都上城市打工去了,老年人種不過來,又加之種地不掙錢土地慌廢了多年,到了第二個土地承包期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被收回,你如願以賞可以得到補償,不過這種情況在中國來說是很少的,假如有這樣的村子把土地大部份慌廢,那說明這個村子也要快慌廢了這說明這個村子的領導也是不稱質的早就把他拿下了政府還能等著把土地慌廢了以後再換村領導嗎?。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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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馬閃農經
關於“土地補償費歸村裡,第二次土地承包到期後補地嗎?根據是什麼?”的問題作出回答。
首先感謝提問者給了我回答問題的機會,在此對這一問題作出我的回答。我認為,這一問題,其實講了兩個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的問題?一是二次土地承包權到期後沒有分到土地的人能不能補到土地的問題。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絡,在這裡我分別給以回答。
首先,關於土地補償費歸村裡的問題,是有其法律依據的。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新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明文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從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和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補償費補給誰的問題,看得出是補給村集體,但都只有較為原則和較為抽象的表述,沒有很具體很明確的規定。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則規定得非常明確和具體:“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就把土地補償費的所有權問題講清楚了。根據這一規定,在徵地補償時,土地補償費會全額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點是無以置疑的。農民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土地補償費最終會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給農民個人。在這方面,國務院在2004年就作出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講得更為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土地補償費最終會發放到農民手中。至於怎麼分配?《村民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通常情況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在適當安排從事村集體公共事業建設費用外,將大部分分配給農民,尤其是被徵地的農民。
第二方面,關於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沒有得到地的農民,會不會給補土地的問題,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也是明確的,不會補。其理由是,中央關於涉及“三農”的很多檔案都談到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問題。如: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就在第“九”條中規定:“<一>鞏固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政策,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政策,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
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也曾表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政策,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可見,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想補分到土地的想法,鞏怕難以實現。中央之所以這麼做,主要在於穩政策,穩制度,穩權益,達到穩人心,穩社會的目的。
以上是我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不當之處敬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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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截止之前,發包方不可以調整承包地的。但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失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但即使這種情況只要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也要按照其約定
也就是說你依然保留你的土地,直到承包期滿,也可以依法流轉,比如,轉包出租互換什麼的都可以,當然你也可以交回土地,
如果是承包期滿的話,這邊的土地您應該是交回的,你可以向你的遷入地要求劃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