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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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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大河塗塗

    問:供應商對開標過程提出詢問,必須現場進行答覆嗎?

      答:是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開標過程應當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後隨採購檔案一併存檔。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問:“重合同守信用”可以作為加分項嗎?

      答:不可以。2017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工商總局關於公佈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決定廢止26件與“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規範性檔案。廢止的檔案中包括《工商總局關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和《工商總局關於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號)。這就意味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名頭,從廢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經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經失去效力的榮譽,就不能作為評審因素加分,也不該作為評審加分項。

      問:詢問和質疑的內容有什麼區別?

      答:詢問是針對招標檔案內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是指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要求改變。法律依據為94號令第十條。

      問:競爭性磋商專案適用低價中標原則麼?

      答:不適用,應該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檔案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問:資格條件可以透過釋出澄清公告修改嗎?

      答:澄清不得改變資格條件,如確需改變,應重新組織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 2 # LaoHuang188

    是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開標過程應當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後隨採購檔案一併存檔。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一是投標檔案是否有效,不是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說了算,而是應當由評審專家來認定。採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在現場隨意對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作出判定,不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很容易給自己招惹上麻煩。二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這與《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質疑時限要求有很大差別。政府採購中對於投標供應商有“異議”的問題,只有一個法條用到了“異議”一詞--《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採購單位提出質疑。關於質疑,《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一個是“當場作出答覆”、一個是“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於政府採購從業人員人來說,貨物和服務招標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不會有問題,但對於工程專案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並在開標現場提出的,記得要當場作出答覆才能確保平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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