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國家規定,根據《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特急檔案,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
一些網路視聽節目製作、播出不規範的問題十分突出,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還有一些節目以非法網路視聽平臺及相關非法視聽產品作為冠名,為非法視聽內容在網上流傳提供了渠道。
根據《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做出四點要求:
一、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所有節目網站不得製作、傳播歪曲、惡搞、醜化經典文藝作品的節目。
二、加強網上片花、預告片等視聽節目管理。各視聽節目網站播出的片花、預告片所對應的節目必須是合法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原創視聽節目,未取得許可證的影視劇、未備案的網路原創視聽節目,以及被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通報或處理過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
三、加強對各類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的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等,要事先核驗冠名或贊助方的資質,不得與 未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網路直播、冠名、廣告或贊助。
四、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指導監督轄區內廣播電視機構、視聽節目網站進一步健全節目內容管理制度,把相關管理要求落實到位。
加強對網上傳播的剪拼改編節目、片花預告片,以及各類節目接受冠名贊助情況的監聽監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機構依法處罰。
附著作權,著作人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絡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特點/性質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最後,你剪輯的影片是否侵犯了演員的肖像權還不得而知。
首先,是國家規定,根據《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特急檔案,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
一些網路視聽節目製作、播出不規範的問題十分突出,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還有一些節目以非法網路視聽平臺及相關非法視聽產品作為冠名,為非法視聽內容在網上流傳提供了渠道。
根據《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網路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做出四點要求:
一、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所有節目網站不得製作、傳播歪曲、惡搞、醜化經典文藝作品的節目。
二、加強網上片花、預告片等視聽節目管理。各視聽節目網站播出的片花、預告片所對應的節目必須是合法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原創視聽節目,未取得許可證的影視劇、未備案的網路原創視聽節目,以及被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通報或處理過的廣播影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
三、加強對各類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的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接受冠名、贊助等,要事先核驗冠名或贊助方的資質,不得與 未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網路直播、冠名、廣告或贊助。
四、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指導監督轄區內廣播電視機構、視聽節目網站進一步健全節目內容管理制度,把相關管理要求落實到位。
加強對網上傳播的剪拼改編節目、片花預告片,以及各類節目接受冠名贊助情況的監聽監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機構依法處罰。
附著作權,著作人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絡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特點/性質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最後,你剪輯的影片是否侵犯了演員的肖像權還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