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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晚,21歲的小莉(化名)收到了醫院詹主任的資訊,“這兩天就可以過來找我辦離職”。 小莉從3月15日開始在成都醫大醫院風溼科從事治療室護士職務,到4月7日被解聘時,一個月的試用期時間還沒到期。 對於被解聘,小莉認為與她此前拒絕主任邀請她去吃飯有關。她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被解聘時,詹主任曾發信息給她:“給你個忠告!做事學習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領會領導並聽從領導的指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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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沭陽城事1

    主要要搞清楚當事主任約吃飯是團建吃飯 還是醫院沒有關係的飯局,這兩種情況。

    如果是團建吃飯,這個護士在其他同事都有空參與吃飯,這個護士總是推卻,說明一個問題:缺少團隊精神!

    如何是和醫院沒有多少關係的飯局,當事主任不得勉強這個護士去參與,只要這個護士本職工作能過過好,一分為二的對待這個護士,不能拿不聽當事主任的話為理由或者是當事主任濫用工作權利。

    這種情況在當今社會普遍存在,往往這個護士的這種情況在每個單位都有可能存在,也請每個領導正面面對自己的權利,不要徇私,公正的對待每個員工,讓員工有自己的合理訴求,最主要是自願!

  • 2 # 冬青裡的駱駝草

    這個問題出就出在小莉是在試用期內被以工作能力不合格被解聘的,至於小莉認為她的被解聘是與拒絕了主任邀請她去吃飯有關,並且拿出主任發給她的資訊:“給你個忠告!做事學習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領會領導並聽從領導的指示去做……”,這個誰是誰非的結論還真的是不好下。

    第一:被聘請人員在試用期內如果工作不認真負責,成績不突出,工作不合格,聘用單位是有權利解除被招聘人員的,這一點應該沒有什麼爭議。

    第二:至於詹主任發給小莉的資訊:“給你個忠告!做事學習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領會領導並聽從領導的指示去做……”,這句話也沒有什麼毛病,在職場中必須要服從於領導的指揮這是絕對的一個概念,只要在工作時間和範圍內領導對員工的要求不是違法犯罪的,也沒有侵犯到個人隱私,就是正常的工作行為,人家又沒有明講是因為你拒絕了我的邀請我才解聘你的,這是抓不住人家把柄的。

    假如我們把這件事情反向思維一下,也許詹主任在解聘小莉之前發給她的這一資訊,是在指出她自身的缺點和對待工作的態度問題,提醒她在今後的工作中不要自以為是不服從工作安排,不要自由散漫不認真的工作,否則到哪兒都是同樣的結局。

    由此這中間到底存在著什麼問題,當事人心裡是最清楚的。

    其次,醫院除了具體的科室之外還有院方的各級機構,招聘員工和解聘員工的事情也只有人事、組織部門才有權利決定,並不是由那一個具體的科室主任自由作主說了就算的。所以小莉如果覺得自己是被冤枉的,完全有理由可以向院方的人事和組織部門提起申訴,請他們出面調查解決此事。

  • 3 # 福建萬景001

    至於解聘是因為能力不夠,而不是因為這個老闆有問題,我覺得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作為一個企業的領導,想去對員工有各種的解釋作為解除合約的理由。如果是一開始就說他的能力不夠,我認為是正常的,但是在潛規則沒得到實現以後,再說他的能力不夠,我認為這個本身就是這個老闆的錯。這種解釋也難以服眾,應該調查一下這個所謂的領導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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