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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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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鄭州閆律師
未交付怎麼會有傢俱,只是沒有入住而已。房子要麼歸開發商,要麼歸業主。建議瞭解清楚歸屬,由房租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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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樓市達觀
首先房屋未交付,肯定也沒有人住,如果在沒交付前漏水肯定是開發商負責處理,在交付時保證房屋完好再接房。
如果是已交付,樓上還未出售或接房,可以找物管,物管有義務負責與開發商對接進行處理,若物業不管可以連同物業開發商一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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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有約
1、首先,要看明確漏水的原因,如果排水管漏水,是由於房屋質量問題所造成,您的房屋去年剛入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據此,您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內,您可以找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漏水的原因是由於您家裝修所導致,但由於是陽臺排水管漏水,如果是整個樓的排水,屬於公共排水實施,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開發商和物業有義務保證整個樓的防漏裝置能夠正常使用。 也就是說即使是您家裝修導致漏水,您家的損失和樓下住戶的損失也需要由開發商和您根據責任比例來共同承擔責任,不可能由您自己來承擔責任,但一般情況下,我個人認為,公共排水裝置就不應該能讓住戶來改動,如果住戶能夠改動公共排水裝置本身樓房的設計就存在問題。 3、因為是公共排水管道漏水,無論如何開發商都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建議你們住戶一起找開發商,堅持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堅決不承擔責任,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對漏水原因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責任如何承擔。綜上,你們可以與開商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維護合法權益。以上回復,如對您有幫助,敬請採納;如有不解,請及時追問我的補充::25 另外,據您補充的問題所述,漏水原因是:“把陽臺排水管固定在牆上的一個鐵圈固定架拆除”所導致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共排水管在每家每戶的陽臺上,交房時,開發商有義務提醒使用者不能夠將固定架拆除,否則住戶有可能不瞭解用途在裝修時拆除,我認為交房時,開發商應盡到提醒的義務,開發商和物業有義務保證公共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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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築show
判別具體漏水緣由,按照你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斷該由誰誰開承擔費用,遇到問題一定要先看合同約定,這是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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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期待發展飛躍
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歸納起來,有關“漏水”方面保修責任的規定有:
1、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業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明確記載了對房屋各部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不低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期限,其中“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二、對以上規定的理解
建設工程是存在保修期的,該保修期又分為建築施工企業對開發商的工程質量保修期和開發商對業主的房屋質量保修期,而開發商對購房業主的質量保修期原則上是透過合同約定的,該約定體現在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保修期限從房屋交付之日起算,並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規定的最低期限,但允許開發商對保修期限作出高於以上期限的承諾。如已過保修期,則對於因漏水造成的損失應由房屋所有人或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責任的承擔
具體到題述中,因房屋是09年的安置房,估計對你來說房屋保修期限已過,難以從保修的角度向開發商主張權利。如確實開發商尚未向業主交付又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房屋尚處於開發商的控制之下,從法律關係上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對於因房屋漏水給你造成的損失,你可以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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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曜冷暖節能服務
如果你家樓上漏水造成你家被淹,現場包穀好,用水印相機拍照,然後自己按被泡部位、設施、發票(預估價格),第一時間聯絡物業、開發商…你給出解決問題的時間,如果到時間解決方式你不滿意,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法院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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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告別以前
這種情況的話,只需要找物業公司就可以了。物業會協調建築單位來進行維修施工及賠償,因為建築公司有五個點的維修金,在開發商那裡存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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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跳舞的咖啡
如果已交付樓盤還在保修期限內,相關損失找物業公司索賠和解決。如果房子已超過保修期限,需要物業協調聯絡樓上業主自行協商索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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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刺客21974943
樓上接不接房都有業主,看你房子防水過了質保期沒有,屋面防水、衛生間防水從竣工驗收合格後質保期是五年,由開發商聯絡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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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釋觀文
房子未交付,如果未出售,產權人是開發公司,如果開發按規定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應該對此事負責,因為空置房管理未做好。如果巳經出售,因業主原因沒有實現交付,物業也存在空置房管理問題,也有責任,因為實現交付的時候,業主要補齊物業費的。在空置房內發現物品,說明有人使用,那麼使用人應承擔責任。如果管道非人為損壞漏水,質保期內(給排水兩年)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負帶損失也是開發商承擔,一般來說都是承建商買單。如果超出質保期,由物業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是人為損壞,就是損壞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能確定,就物業公司承擔,同樣可以走保險。總之,只要樓下主張權利,就一定有人買單的。
事情是這樣,上個月某天晚上發現房間天花板起皮脫落,懷疑是樓上漏水,上樓敲門無人迴應。電話聯絡物業說是樓上單元並未交付,無人居住(小區是09年的安置房,不知道何原因樓上單元未交付)。我們就先把樓上單元的水閘關了。
第二天讓物業開門進去,房子確實是毛坯房未裝修,無人居住,但大廳和房間內堆滿了廢品及舊家電。發現漏水原因是房間的下水管破裂,地漏堵了,房間地面積水。
因為是疫情期間,物業說會讓人把積水清掉,讓我們先回去。問說因為漏水導致的維修賠償,只說讓我們去找開發商,就走了。
過了一週,我們又聯絡物業過來開門,讓我們進門確認樓上積水處理情況。進去後看地上確實已無積水,地漏也通了,而破裂的水管只是簡單用塑膠袋包好了。物業對於對於問題的處理,我們還是滿意的,但一說到漏水賠償時就堅持與他們無關,讓我們找開發商。
我也查了些漏水案例,說是如果房子未交付,5年內可以找開發商維修賠償,但這已經十年的應該不適用。請問這情況我該找誰賠償?物業是否有責任?如果物業堅持無責,是直接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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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面漏水,屬建築施工質量問題,直接找開發商負責,現在質量屬終身負責制,誰開發,誰建設,誰負責。若推責,就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