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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倚夕陽笑黃昏

    人類作為高等動物,就是想自由總得有一個度吧,總不能像方清平的相聲裡說的那樣吧,在原始社會,山洞的多少直接決定了配偶的多少,一塊烤白署就能領一個女猿人回洞。

    婚姻自由取決於男女的平等,沒有平等何談自由。就如封建王朝,男尊女卑,作為女性談個自由試試,輕則拳腳相加,重則一紙休書,要求“退貨”(這個詞沒有一點汙辱女性的意思,在那樣制度下,女人有時就像是一件商品?)。 社會發展到今天,不論是法律規範,還是參與社會活動的領域,男女兩方日漸平等,雖在個別國家或個別地方還存在女性地位卑微的現象,必竟已有較大改善了,此時談起婚姻自由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婚姻自由同樣取決於“性”解放,沒有解放何談自由。如果性只是夫妻之間的私密談資,而大庭廣眾之下談性色變,畏之如虎,異常保守,稍有一絲風吹草動則會流言四起,羞死個人,如此也無所謂自由了。反觀今日,“性”已基本撕掉了它偽裝的外衣,何等開放,不說其他,單說普通大眾,夏天的大街上,不露肉的女性不好找了,不但露,而且露的越來越多,不露都不好意思上路。如果說露只是表面現象,那“性”呢?更是如此,從初中、高中,也許更早開始,男女青年們就開始接觸了,且顯得還是那般老到,偷偷摸摸變成了明目張膽。成人的世界裡也是暗流湧動,呵呵,這些事,不用多說,每人都是心知肚明,不表也罷,其實就是開燈與關燈那會事。

    婚姻畢竟是兩個人的事,一男一女或一男一男亦或一女一女,不是某些國家已允許同性戀可以結婚了嗎?婚姻的自由,男女的平等,性的解放,導致閃婚閃離的現象逐年增多,有自由就得有節制,有約束,否則一旦你不情我不願,勞燕分飛時,財產、孩子等如何分配就成了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社會矛盾。

    法的應運而生,目的就是規範行為人的行為,處理矛盾,和諧社會環境。明確告訴當事人雙方“如何幹是你們事,但是不要太囂張,要講究分寸,必須在圈內進行,觸線看不電死你們”。不違法只要願意,想怎麼玩都可以;但是隻要越了雷池,就啟動懲罰按鈕,警告你回到圈內,除非你逃到了“法”管不到的地方,比如下面這個地方。

    自由與法既是一對矛盾體,又具有統一性。

    自由必須在“法”的範圍內進行。近幾年,已沒有通姦罪,對婚外情也沒有特殊的限制,如果你非特殊人士,只要足夠有錢,在你情我願條件下,可以一天換幾個女朋友,其實娛樂圈內的部分人不就是這樣嗎?但是非法找野味不行,前提是你的臉皮要足夠的厚,身體要足夠的好。

    “法”同時也保障自由的執行。不管有什麼的樣的理由想逃離此段婚姻,都可以透過法的途徑解決,如果沒有特殊條件,比如家暴、婚內出軌等情形,想離婚還必須經過對方的同意,這就充分保障了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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