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兩言三語

    不過分,你有權利,男朋友也沒理由不加,因為他愛你才娶你,這就像道德綁架一樣。

    不過你得考慮一下他的感受:才結婚,你就如此理智的行為,這不是對他不信任嘛。如果房子有你的一半積蓄或者承擔房貸,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 2 # 吆呵天怎麼又亮了

    過分或不過分,顯然在我們中國是說不清的♥

    1.過分!你沒有任何付出就分得房產,這便宜佔的太大了!而且,容易讓人感覺心不誠不純!

    現代人講究平等,獨立,相互尊重,這種做法不妥,不能以此來繫結婚姻♥

    2.不過分!在中國的傳統婚姻觀念裡,結婚就是一家人,你的就是我的,我雖然沒付出也應該有權擁有!不然,為什麼那麼多人想嫁入豪門♥?

    大多父母的心裡,仍然是小老百姓的算計,沒有人人平等,幸福生活,獨立自主的概念。你分的這麼清還是一家人嗎?

  • 3 # WW7181

    如果你出錢了,不過分;

    如果以後一起還貸款,不過分;

    如果男方自願,不過分!

    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

    如果你一分房錢沒出,

    一開始就要求加名字有點讓人不舒服,

    可以等以後婚姻生活穩定了,

    感情穩定了,那時再提也不遲!

  • 4 # 如花是景

    首先宣告我是女生。

    其次我不是傳統的封建女性,而且正朝著新時代獨立女性的方向努力著。

    從你的描述中我猜測你是一個女生,所以我以下的回答是針對舊婚姻法以女生為出發點而言的。

    一、那種還沒結婚就做為離婚做準備的女生,你們的保障可靠嗎?

    你問你過分嗎?我認為你過分,過分在不該結婚。

    我承認你有理由,你付出了你的青春,你害怕日後只剩悽慘,所以你想要得到一點生活的保障。

    但是你可曾想過,在感情中付出是雙向的,就像你愛著他,同時他也想著你。我不相信你每天為他洗衣做飯打掃衛生,他卻理所當然無動於衷。如果真是這樣,我想以你性格應該早就棄他而去了。即使他願意加你的名字,你也未必肯嫁,除非這套房子的價值非同尋常。

    你說你要保障?真正有底氣的女人,她的保障從來都不是男人給的。你的父母至親會先你離去;你的兄弟姐妹會有自己的家庭;你的丈夫可能不忠;你的孩子可能不孝;

    所以你的保障在哪裡?從來都是你自己。

    二,男方父母半輩子的心血給了兒子,怎麼捨得加上你的名字?

    你想在房本上加上你的名字,所以我認為這套房子是你男友跟你在一起之前買的,否則加名字的話買房時就加了,而且你得出錢,20%也得出吧。

    目前能獨立買房的男人還是比較少的,這套房子很可能是你男友父母半生的心血。你的問題完全是站在你的角度思考的,那麼現在我們換個角度。

    男方父母辛辛苦苦半生的心血都在這套房子上了,結果你還未過門就要求加名字。你害怕日後沒保障,男方同樣害怕你日後不好好過日子,還白撿了半套房子。

    你有理由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男方也有理由不加,你可以選擇不嫁,但你不可以認為你的做法合情合理。

    三、他給得起彩禮,你陪得起嫁妝嗎?

    我是一個很現實的女生。就像我覺得一個女人在婚姻中很有底氣,要麼自身很優秀,要麼孃家很強大。

    你要求男方在房本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你還要不要其他彩禮?你的婚禮是一切從簡,還是按照其她新娘有的你一樣都不能少的要求來?

    好吧,婚禮的事情暫且不提,畢竟你們還沒到那一步。咱先說說房子,我們保守估計你男友是九十平的房子,就算一萬一平吧,一套房子九十萬。買這套房子你沒出錢(如果出了以上回答全部作廢,應該加你名字),就是說你憑空得450000元人民幣。

    那其他的錢我們全部去掉,就這45萬,你家能陪嫁多少過去。30萬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我覺得你的要求還不是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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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1、我承認父母把女生養大不容易,但是嫁人又不是跟孃家斷絕關係,從此再不來往。我不信女方父母遇到困難,丈夫一點忙都不肯幫的(如果有那就是渣男),可能按照以往慣例,女兒出的力比兒子少一點。

    2、我不是不提倡女方要彩禮,求保障。我只是認為彩禮要適度,我們物件家庭情況跟我們都大致相同,其實兩家都不容易,沒必要趕鴨子上架。

    3、獨立才是一個女人最好的保障。我其實不建議女人呆在家裡做家庭主婦的,一個女人能做到經濟獨立更好,做不到的話也要儘量去工作,不要讓自己與社會脫軌。我們有男人可能會過的更好,但是沒他們我也也能過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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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新婚姻法(侵刪)

    我去查了一下新婚姻法,發現新婚姻法合情合理,你的要求自然也不過分

    我提取了幾點對你有幫助的條例:

    1、只要是婚前個人出資全款購房,無論房產證上是在自己名下還是在雙方名下,無論房產證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取得,均視為出資方個人財產,離婚不分割。

    2、若在婚前一人出資首付,貸款取得房產證並落在自己名下,在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實際糾紛案件中認為房屋歸戶主方所有,對方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以現金進行補償。

    3、無論戶主是誰,婚前雙方出資買房法院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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