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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產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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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今說物業
根據你的描述,基本確定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公司;至於出入管理需要檢查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這顯然有管理過度的問題,超越了物業公司的服務範疇和規範,可向屬地街道物業所、居委會反映溝通,管理方應適當考慮用通行證等其他相對靈活的方式進行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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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HUGONGYUAN
這個情況,在大部分小區都有出現。
小區地下停車場,就是為小區業主停車方便而建的,它服務的目標是大部分業主。物業公司只是應小區業主委託管理小區車位。至於管理方法,可有物業和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或者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制定。物業不許未買、租車位業主車輛進入,留置車輛行駛證,是不合適的,侵犯了業主的權益!
對於小區內的地下停車位,無論是產權車位、共有車位,還是人防車位,一個聰明的物業人都會最大限度的利用好,增加對小區物業費用的收入,只有那些目光短淺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他們浪費社會資源,加劇小區業主停車難的問題,經過業主的醒悟和維權、再有政府部門的對問題的重視,相信今後會得到積極妥善處理的。
現在的小區,好多都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公司管理,業主處於被動地位,是弱勢群體,最好的方法是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行駛對小區的管理權!讓強權、霸權從小區驅趕走,才有和諧家園、幸福快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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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島牛南希律師
我認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如果小區有地上車位,地上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物業無權阻止業主使用地上車位;
2、如果物業不允許業主開車進小區,需要拿出相應依據,比如物業合同、當地物業管理條例,如果沒有,就不能阻止;
3、如果物業不讓業主進小區,可以撥要求警察出面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投訴物業;
4、如果大多數物業對於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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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連買房找小敏
不合法。第一,你沒租車位,沒買車位。但是你有權支付臨時停車費。如果你是業主,物業更沒理由不讓你進入小區,小區公共部位收益75%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如果物業以小區所以停車位停滿為藉口,也是不合理的,因為規定小區停車位應該給予小區業主使用,我就不相信這麼大的小區,全是業主的車。如果物業下才還攔尼,你就投訴到物業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物業處去(簡稱房辦)。他們負責監督管理物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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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槐書屋
我看了幾點問題。
你所謂的進入小區,是進入地面?還是進入地下車庫??
現代很多小區設計人車分流後,是不允許車輛在小區地面上停的,可以說不管是你還是買了車位的,都不允許地面進入小區的。
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的,肯定都需要扣押證件的,希望你快進快出,畢竟地面人流多不管你誰的車出了問題要追責的。
如果你說的是地下車庫,你樓下的未出售,不影響你買其他位置啊。。
你沒有買車位,也就意味著你的車沒有在小區登記備案,你這想大搖大擺開進去有點過分了。。登記備案一下進入,我覺得也不算很過分,畢竟做事做的細緻也不是壞事。
當然這只是兩種情況,其他情況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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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瑞航產業發展
大家好,我是地產經濟觀察
個人認為,這件事更多的是協調、溝通的問題,開發企業和物業公司的行為肯定是不合理的,合法性的話,很難認定,需要檢視物業管理合同。
新小區交付兩年內,屬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一般為開發企業選定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合同中一般不會對車位管理方案有明確的規定。看問題中的描述,小區應該還是分期開發,這個時候也沒有達到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資格,所以違法行為的認定還是比較難的。
解決問題的出路還在於溝通與協商。
出現這種情況肯定也不是開發企業和物業公司的本意,他們的最終目的也是車位的順利銷售、社群的規範有序。
可以與開發企業、物業公司協商為樓座業主在車位未出售前單獨劃定停車區域,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
如果是因為工程未完工、或者未驗收合格的原因,可以劃定地上車位或者其他樓座車位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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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產邊緣
看了你的描述,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但確實現實生活中存在,首先我們分析一下,為什麼會存在這種情況?
1、大一點的樓盤一般分期造、分期賣、分期交房。開發商賣車位最佳時點是每期交房前或交房後一至兩個月。交房前賣車位,大家容易理解。樓盤只要銷售得七七八八,交房前把業主集中起來賣車位,既可以早點回籠資金,又可以保證交房後業主有序進入小區。交房後為什麼要儘快處理車位?因為處理的越晚,開發商至少會損失車位停泊費,並且帶來的就是業主無序進入小區。
2、題主可能是一期之後的產品。房子已交,但開發商卻未銷售對應你這一期的車位。這肯定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這個不太好判斷。一種情況是這期的地下車庫工程未完工或質量出了什麼問題;又或者這期樓盤賣得不好,業主積累太少,現在車位賣不出好價錢;也有可能和物業交接手續沒談妥等;導致車位未出售。
3、前面已述,交房後仍不出售車位。業主進入小區停車肯定是無序的。如果再加上你小區地面停車位不足的話,小車到處亂停,肯定會影響前期已入住業主。這種時候,物業極可能一刀切,就不允許你們這一期的業主開車進小區啦!
4、物業這種做法,前期的業主應該是沒多大意見的,還有可能贊成。對開發商來說,也是默許的。因為這樣攔住你們,給你們製造一些不便,後期推售車位的時候你們可以買得積極一些。
現在問題來了,這明顯是開發商的錯,卻要你們小業主承擔,肯定是不合理的。我個人猜測,這種情況不會延續好長時間,因為這對開發商和物業都是損失。如果時間長得話,你們這一期的業主,可以團結起來,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容易解決。只要開發商同意把你們樓盤對應的地下車庫劃為臨停區即可!
整個小區只有我們樓對應的地下車位還未出售,但是現在物業卻只允許在小區裡買了地下停車位或者租了地下停車位的業主才可以開車進入小區,所以我們是不允許開車進入小區的,如果非要進,就必須扣押駕駛證行駛證而且他們還要連人帶車一起拍個照才能臨時進入,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我們業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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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這些所謂的停車位究竟是屬於開發商的,還是屬於小區共有的,還是屬於人防,還是屬於佔用的公共空間,您也可以進一步去核實下。您可以透過向規劃部門申請下您所在專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拿到這些檔案後,可以對停車位這一塊具體核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