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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洋洋愛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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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皇家華韻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是應該在學校接受教育的,但在節假日或不耽誤學校正常學習的情況下參加培訓是可以的,但要說明的是,培訓機構必須有國家頒發的.培訓機構許可證,還要說明的是,任何培訓機構都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家長還是要根據情況而定,不要拔苗助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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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忽悠和小迷糊
不但不違法,而且,個人非常擁護這種做法而且敬佩做出這個決定的校長的勇氣與魄力.
首先,在法律或條例層面,縱觀教育部陸續推出所有相關《條例》,所有的規定全部是在限制及糾正校外培訓機構的不正當做法及行為,所以,學校如果有勇氣推出類似規定,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層面上的風險.
其次,為學生減負,是國家教育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校外培訓機構的存在,無疑是在反其道而為之,眾多地方省市教育部門相繼推出的減負措施,例如提前放學、週末嚴禁補課等措施,反而成為校外培訓機構大肆宣傳和招生的機遇,如果要談論法律層面上的存在,題主所說的學校的做法,無疑是在維護相關條例的執行.
第三,從學生層面上,相對於課餘時間見縫插針的課外培訓機構裡補課已經在往返於補課機構的路上,能夠擁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時間,無疑能讓他們勞逸結合的更好的去學習,而長遠來看,這樣的改革無疑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國家又怎麼可能去推出不利於這種改革的條例甚至法律呢?
第四,受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條例影響最大的,無疑就是那些相應的機構們,以及那些早已被他們的廣告營銷甚至洗腦攻心策略所影響的急功近利的家長們,而毫無疑問的是,更多的家長一定會擁護教育部的相關規定.
第五,校外教育機構存在的弊端,以及相互之間惡性競爭給家長帶來的困擾,還有急功近利、成績至上的教育方式給學生們帶來的混淆,隨著校外培訓機構的不斷被曝光其生存空間在不斷的被壓縮,還有太多的無資質、無手續的機構在見縫插針的興風作浪甚至捲款跑路,讓學生及家長遠離這攤渾水,這樣的行為不是值得擁護與敬佩的嗎?
綜上所述,學校命令禁止學生去培訓機構上課,非但沒有任何違法的嫌疑,而且根本是在維護教育部相關條例的實施與執行.!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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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禪
什麼時候有規定明令禁止學生去培訓機構上課? 我想學的東西 學校沒有怎麼辦 為我一個人專門安排一個專業老師嗎
回覆列表
學校明令禁止學生去培訓機構上課不違反教育法!
早在2019年教育部就下發通知:
教育部:校外培訓機構禁止開展全日制培訓央視網訊息:教育部辦公廳日前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於2019年上半年部署開展全面排查,對機構或個人違法、違規導致適齡兒童、少年未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問責。
《規定》指出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
《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針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規定》明確,家長應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教育部對校外培訓機構會越來越嚴格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聯合釋出通知: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 ”“提前教學” “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
首次明確校外培訓不能超綱
《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物件、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門進行稽核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同時,要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
《通知》還首次提出,縣級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白名單》,公佈無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建立《黑名單》,公佈有安全隱患、無資質和有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名單。中小學校負責全面普查登記每一名學生報班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況,為專項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參考。
無證機構需停辦、整改
《通知》要求,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
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 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 證;對不具備辦 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
《通知》還稱,此次治理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集中整改,於2018年底前完成;
第三階段專項督促和檢查,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