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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學緣課堂

    法律和人心在這一問題上的雙標,令人擔憂。

    中國疾控中心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布的相關資料顯示,中國每年近1000萬的孩子受到意外傷害,其中重傷及殘疾者超過100萬,死亡兒童達到10萬,平均每天死亡270餘名。而這些傷害事件大多數與監護人的疏忽失職直接相關,後果嚴重的案例比比皆是,觸目驚心。

    兒童被困車內致死的案件更是頻發。2014年8月,福建2歲女童,被忘車內12小時,死亡;2015年4月,上海19個月大女童,被困車內數小時,死亡;2016年6月,山東青島1歲零7個月幼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窒息死亡; 2018年5月,廣東3歲女童被遺忘車內,窒息死亡……類似事件舉不勝舉,相信這些新聞爆出之時,都足以震撼到每個父母的內心。可是每年,仍會有許多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裡,從而導致子女死亡。

    兒童安全座椅通常設置於後排座位,這也讓更多的父母容易忘記孩子的存在。

    此種情形下,釀成大禍的粗心父母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呢?

    我們目睹的現實是,在將兒童遺忘於車內致其死亡的案件中,曾有幼兒園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有關責任人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刑罰,但卻沒有一個犯了同樣錯誤的父母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如在2014年3月,新疆阿克蘇市的一位媽媽王某,將9個月大的女兒鎖在車內。待她想起來時,孩子已經窒息死亡。

    王紅是孩子的親生母親,雖對孩子有撫養監護責任,但她將孩子獨自放在自家的車內,而發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況應屬意外事件。

    王紅本身沒有主觀惡意,她不掌握汽車停駛後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對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無法預見,不存在過失。

    最終,法院認定王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

    (注意,如果孩子是因車內高溫死亡,或許審判的結果會有不同。因為相比本案中的致死原因,夏天車內溫度迅速飆升更接近一般成年人的常識。)

    從法律上來說,父母對於孩子應盡的監護職責要遠大於幼兒園和學校對兒童的監護職責,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和老師、園長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同樣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只是由於這種過失存在於親子之間,實踐中公訴機關和法院往往會放棄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同樣,作為受害子女的其他家屬也會選擇對過錯父母放棄追責,比如孩子的父親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儘管孩子的母親會因此感到悲痛,但一般也不希望將丈夫送進監獄。

    一名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的兒童。圖片來自:theage.com.au

    那麼真的就不應當追究失職父母的刑事責任嗎?

    在中國對於子女的監護許多情況下被作為“家事”來看待,在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子女死亡的情形中,一般會認為父母疏忽大意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而且喪失子女的父母也屬於“受害者”。

    但是,在將父母看做“受害人”之前,首先要明確父母“加害人”的身份,如果沒有父母的疏忽大意,就不會導致子女生命的結束。子女並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父母的行為雖然不存在故意,但是客觀上已經因疏忽大意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父母對此種結果應該是可以預見的。

    因此,父母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此時考慮到他們的特殊身份和缺乏主觀惡意,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縱觀全球,很多國家都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構成犯罪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美國很多州都規定,父母單獨將子女留在家中屬於違法行為,一旦子女發生意外,父母會被當地警察定為監護不周或疏於看護,嚴重的可視為犯罪;法國規定監護人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撫養或照護,導致其健康受損的,處7年監禁及罰款,致死的處30年徒刑。

    美國每年因被鎖在車內而過熱死亡的兒童數量。圖片來自Jan Null,Hyperthermia Deaths of Children in Vehicles.

    在這些國家當父母,顯然需要謹慎得多,而孩子,則安全許多。

    都說“最可怕的事就是成為父母不需要考試”,如果事先的選拔不可能,意外發生後的責任追究、以儆效尤便不可或缺。向將孩子遺忘於車內而致其死亡的父母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是對中國既有刑事法律的嚴格貫徹,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兒童合法權益,以此督促和警示父母盡到監護人的職責,避免由於自身原因導致子女受到傷害。

    我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例兒童因父母的過失蒙受傷害的案例,但若這樣的情況真實發生,我們也希望看到父母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這才是一個人情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圜。

  • 2 # tiyu教師尚亞傑

    首先,家長失職是肯定的了。

    作為家長,作為自己的孩子,原本應該是最疼愛的,應該要小心呵護它怕磕著碰著是正常的。那家長居然把孩子遺忘在車裡,導致孩子死亡,從第一層面來講,這個家長已經是不合格的了,絕對是失職的。這種家長根本就沒有對自己的孩子上心,更遑論教育。我希望大家以後再也不要出現這種悲劇,家長還是要對自己的孩子負責任。

    其次,我認為應當家長追究致人死亡罪。

    然後這個人是自己的孩子,哪怕是無心知識,但是我認為你應該要追究。但是可能自己家裡人沒有提起訴訟,沒有報警,那麼這件事情就會不了了之。但是我認為應該要追究,因為像這種不合格的家長,致自己孩子死亡重大的罪過。還是要追究

    只有嚴格追究,才能給後面的很多不上心的家長一些提醒。不要把自己的孩子遺忘在車裡,這是一件多麼恐怖的事情,不管怎麼樣,這都不是做家長應該做的,所以我認為一定要嚴格追究!

  • 3 # 江南漁夫

    是不是遺忘還不知道呢,目前都是家長一面之詞,請看我另一個回答裡分析的多個疑點。我認為警方應該將其列為刑事案件啟動調查,否則就是對枉死的小孩的無視~

  • 4 # 教培行業於盼

    送孩子上學,因為玩手機把孩子忘在車裡,結果一整天都沒有發現。

    其實整個過程當中有兩個地方都存在著責任。

    第一,家長竟然能把孩子遺忘在車裡,這種粗心程度不是一般的粗心程度了。原來這種設計都是出現在段子或者是小品當中說下車把孩子落在了計程車上,這個人得多麼的健忘,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還沒遇到過,能夠把自己孩子落在車上的。所以這這個遺忘,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質疑,真相到底如何其實都不是特別清楚,但是我相信沒有一個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出事,我們從人本善的角度來說,我更相信是家長把這件事情忘了,但是對於家長來說事情已經發生了,也沒有挽救的餘地。

    第二,孩子沒有上幼兒園,一會員竟然沒有問一下孩子今天發生了什麼情況,而是等到放學的時候家長去接孩子,幼兒園才說孩子今天沒來上學,這個過程當中幼兒園其實也是存在一定的市值的。現在不像是幾十年之前,問一下情況,會比較麻煩,現在手機也好微信也罷,其實很容易就可以溝通,而且我相信,幼兒園也是有每一個班級的家長群的家長沒有給孩子請假,孩子沒有到校住幼兒園來講,就應該去學問一下,但是幼兒園沒有問,也是間接造成了孩子被遺忘在車上九個小時。

    至於說家長是否有罪,這個因為不是專業的律師,所以我也不太明白這些東西,你怎麼看的。

  • 5 # 平淡是真oymlq

    必須追究這個父親的刑事責任!至於過失還是故意,應該徹查清楚!他作為父親,明明知道氣溫高,把女兒鎖在車內,會發生危害生命的後果,最終導致他的女兒死亡,至少構成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且,這個所謂的父親,是有意還是無意把女兒鎖在車內?!我們作為一個正常的當父母可以想想,當年我們都是把孩子送到門口,對孩子說,寶貝乖,好好聽話,目送孩子進了學校,父母才依依不捨地離開。

    這個所謂的父親最開始,一直堅稱把女兒送到了校門口。警方調取幼兒園的監控,根本沒有發現這個父親的車,說明這個父親根本沒有送孩子到幼兒園。至於後來這個父親說,途中接了電話,就下車離開了,那麼他停車到車位上,下車,鎖車這一系列動作都不知道女兒在車上嗎?

    無論怎麼樣,這個所謂的父親犯了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定罪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們都拭目以待。

  • 6 # 胖子二師兄

    應該追究,當今這種現象還不少,各種各樣的遺忘,不是忘車裡,就是忘學校等等,同志們:你們是父母,你們是孩子監護人。如果你孩子都看護不到位,還提什麼其它。

    所以:我認為這樣的父母必須追究,因為孩子是父母的責任,我們應當保護好他們,讓孩子健康成長。

  • 7 # 極限大劉

    其實,一直有個疑問,作為孩子,這麼大的孩子,是很活躍的,接電話,玩遊戲,孩子沒有吵鬧?這個不太合情理吧?停車鎖車門,孩子沒有吵鬧,沒有喊家長,也不太合理吧?鎖車裡這長時間,孩子依然沒有吵鬧,沒有人發現,這個似乎也不合理吧?

    似乎我想多了。

  • 8 # 快速學胡琴

    既然得了賠償金接下來應追求父母的法律責任了,否則以後什麼都不好辦了,在大河游泳淹死了就找河長吧,從大橋或高樓跳下去自尋死路,就找橋長和樓長吧包括設計師!

  • 9 # 天賜玉6

    你是幫家長說話吧,這個男人把女兒忘車上八九個小時都沒想起來,你卻卻輕描淡寫,主要責任在誰身上?豬都能想到?這個男人把女兒放心上了嗎?是出去泡妞去了吧?幹了什麼事情能把女兒忘在車上致死?還去找院方責任,知道嗎院方是有責任,小朋友沒來幼稚園也沒請假,老師應該詢問,但是做為父親的你怎麼可能把小孩忘車上八九個小時?這個畜牲爹太讓人可恨!這不是過失殺人嗎?誰保證他不是故意的?我看這個男應該深扒,肯定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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