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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學斌律師

    根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也就是說,父母去世後,未成年的子女應當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監護能力,那才輪到有監護能力的兄、姐來監護。

    另外需要說明,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這些人來說,監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跟主觀上願不願意監護無關。

  • 2 # 大衛講法律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告訴你,完全取決於你自己的意願,你可以選擇撫養也可以選擇不撫養。

    什麼監護權撫養權全是胡扯,你就是想撫養弟弟,就可以直接撫養監護,難道撫養個弟弟還有人來告你?

    反過來,你不想撫養,也沒人逼的了你,畢竟這種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不想撫養,一走了之,誰來告你?誰來舉證?

    而且根據法律上的撫養監護順位,應該由你弟弟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其次才輪到哥哥姐姐。

    當然,情理上,當然誰都希望一家人其樂融融,但是在法理上,弟弟妹妹和哥哥姐姐真沒啥太大關係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男方是獨生子,女方是雙胞胎姐妹,女方要求第二個小孩和她姓,男方都是給了彩禮的,這個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