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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度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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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5後房產大咖
婚前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分兩種情況: 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多大爭議,根據的理論,應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屬個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個人本身衍生而來,並非婚姻存續期間投資或經營所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但一旦出現糾紛,需要出具購房合同、發票等購房手續證明婚前個人出資購房的事實,如需進一步證明,也可作個夫妻婚前。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餘的是辦理按揭,婚後取得房產證,對此房產屬還是個人財產,有兩種觀點: 1、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是由國家法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用於證明對房屋擁有物權的唯一、排他的證明。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房屋登記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產取得、變更、設立的標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取得房產證,才是取得房產物權即房產所有權的標誌。既然是在婚後取得的產權證,那麼,在婚後對房產物權的所得自然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規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該房屋應為一方個人財產。理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於婚後是否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產權證是否系婚後得到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影響。婚後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的,屬於只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情況,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不能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取得房產證的一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 本人傾向後種觀點,也認為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專屬!在這裡我們並不否認房地產權證的發放是取得物權的標誌,也就是說,我們並不否認房產物權為婚後取得。但是,婚後房產物權的取得並非無中生有、憑空取得的,而是依據一方婚前的債權取得的。一方婚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屋的權益,此種債權來源於合同,系合同之債。對於房屋交付,自然擁有期待權。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產證的行為,實際是他婚前債權在期待後變成物權的過程,其取得物權的行為,完全是因其婚前擁有的債權演化而來。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法院如果就判定該房產證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將一方婚前一人的權利判成與另一方共享,並且這種判決顯然不公平,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則。 對此,我們認為,應按照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討論。對於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該首付款應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按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後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畢竟婚後另一方參與了按揭款的償還,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填補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因此,兩人夫妻關係解除時應由婚前買房一方給付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因作為不動產的房屋,我們所說的分割不是對實物進行分割,而是對其價值進行分割,取得實物的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對價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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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海濱1118
您說的是陽臺的地面比房子裡高是吧?,一般陽臺比地面都是比室內要高,尤其是北方,在建築上的板都是一樣的,由於室外陽臺,樓下房間需要保溫,所以都會回填爐渣,等等的保溫材料。
如果你把陽臺封閉之後,高出的保溫材料是可以拆掉的,拆掉之後,地面做完地暖是和原地面一樣平的。
尤其是在北方,冬天很長,陽臺的利用率很低,封閉的很多。尤其是別墅封閉加蓋的更多
下圖是一個別墅的陽臺封閉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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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陽臺往外延伸能為你增加一些空間,但會存在下列問題:
1.按照建築規範,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陽臺應該是不允許隨便往外搭建的,你樓下或其他住戶如已搭好應該是鑽了有關管理疏漏的空子,或走了不可示人的途徑。
2.陽臺是懸挑結構,有著極其嚴格的設計規範,牽涉到強度,穩定性,抗震性等多因素指標,外伸需經有設計資質的專業建築設計部門設計計算,加蓋有關出圖專用章。
3.陽臺外伸會破壞小區建築外立面的整體感,如各自為政,七個和尚八洋腔,難以在尺寸,材質上,風格上統一。
違建會影響小區整體風景,降低擋次,影響租房,售房等。
4.如果你樓下的陽臺已既成事實,你想讓他調整,估計難度很大,如果你不補償他,他會認為你動了他的乳酪,他無動於衷,是因為他不想,不同意。
綜上所述,建議不做陽臺外延伸,不做違章搭建,不羨身外之物,安全第一,知足常樂,愉悅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