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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當年倭軍遺留了許多化學武器,具體地段位置不明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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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影視抖抖

    一個方式,誰的遺留問題誰出錢解決。但解決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任重道遠

    日本遺留化學武器是指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及戰敗投降後,我已經允許實施的缺乏國際人道主義精神的不負責任的遺留行為,從而遺留在中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

    深埋地下、投棄江河、散落各處的日遺化武器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其危害表現:一是中毒途經多。毒劑可透過消化道、呼吸道、眼睛、面板和傷口等直接引起中毒,還可在地面、水源和武器裝備等染毒後,間接引起中毒;二是染毒範圍廣。受地形和氣象等條件影響,包含蒸汽或氣溶膠的毒劑雲團會擴散到一定空間範圍,毒劑效力遠超過釋放點;三是殺傷作用持續時間長。依照毒劑理化性質的不同,化學毒劑釋放後至完全失去毒害作用,少則幾分鐘多則長達十幾日或更長時間;四是缺乏快速有效的治癒方法。毒劑成分複雜包括芥子氣、路易氏劑、光氣、二苯氰砷、氫氰酸、二苯基已酮、苯氯乙酮和三氰化砷等,若不慎染毒以目前的醫療水平,很難短時間完全治癒。

    為保障生命安全、防止環境汙染,上世紀50年代初,根據政務院指示,東北行政委員會和東北軍區聯合釋出命令,要求各地成立“日遺炮彈(毒彈)處理委員會”,對遺棄的日軍武器包括混在普通武器中的化武進行清理和處理,但受條件限制,只能選擇集中埋在偏遠地下的簡單方法。1990年中方正式照會日方,通報中國境內的日遺化武器情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1997年4月29日起生效。隨後中日簽署《關於銷燬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為解決日遺化武問題中方積極進行雙邊、多邊對策磋商,推進銷燬程序。

    1999年7月,在《關於銷燬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備忘錄》中,日本政府就明確表示,要誠懇地履行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銷燬責任,原則上以2007年4月處理完畢為目標。同時允諾日方為處理和銷燬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人才和裝置,中國做出讓步同意將發現的化學武器不運回日本,在中國境內進行銷燬。

    但日本並沒有如期實現這個承諾。後來,日本外務省面有難色地找中國協商,說已經向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出申請,要把銷燬工作延後到2012年4月。事實上,中國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陳旭日前在荷蘭透露,截至2015年5月底,已經安全回收日遺化武5萬多枚,其中3.8萬枚已經被銷燬。但是,不要忽視,中國東北的哈爾巴嶺是目前大陸境內發現的最大日遺化武埋藏點。根據中日雙方調查,這裡至今還埋藏著日遺化武大約33萬枚!

  • 2 # 西安劉律師

    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辦法。

    當年日軍遺留的化學武器,日本承諾依據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由其提供資金技術進行銷燬。

    但是,當年日軍撤離時,銷燬了很大一部分化武儲存資料,這就使後人沒有辦法找到全部遺留化武,只能是發現一處處理一處。更何況,就是已知的遺留化武,數量也十分驚人。日本與我們本來計劃在2007年結束處理工作。可惜,隨著國家經濟困難,日本自己也難以負擔鉅額的處理費用,目前仍未處理完畢。

    從建國以來,在東北,山西,廣東,天津,湖南等多地多次發生日軍遺留化武被偶然觸發而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由此產生的民間索賠案件至今仍然持續進行中。部分案件得到了賠償,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情況並不樂觀。

    中國政府已經多次在聯合國指責日本拖延化武處理工作,聯合國禁止化武機構也多次催促日本積極行動。中國部分仲裁機構和法院也曾採取扣押措施以強制日本方面進行賠償。但因為日本國內右傾化及日本政府相關資金不足,遺留化武銷燬工作依舊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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