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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也許是我yexu

    2.如果讓員工加班每日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則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的。

    3.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是沒有加班時間的限制的

    4,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安排加班,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如果投訴無效,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 2 # 我是獵頭

    我知道了:你是企業。

    首先跟你說:加班給加班費的企業是不錯的企業,沒有問題。

    同時,給加班費員工也有權拒絕加班。因為,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企業給加班費,員工仍然拒絕加班”體現的是價值觀不同。價值觀不同員工很難在你的企業長久。

    因為我接受你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所以,先跟拒絕你的員工說幾句:

    關於加班,員工可以從兩個維度考慮:

    一、從打工仔的角度。

    在工作時間內充分完成工作,儘可能多地學習、鑽研,始終著眼於自我提升。

    如果本單位剝削你,早早練好本領離開;如侵害員工權益,勇敢地法律維權。

    二、從奮鬥者角度。

    企業是平臺,你是在給自己工作,企業提供的身份,更方便你開展本就是你想做的那些工作。

    這個時候,你是自驅的,主動做事的。只要有益於實現目標,你會積極去做。這也是很多單位不給加班費的說辭。

    說到員工單位的情況

    主動給加班費就很不錯!已經超越了80%的企業素質。

    “以奮鬥者為本”是華為文化,華為入職發床墊,加班是沒有費用的。

    許多企業只學這一段,然後就說是學習華為。可它既沒有華為創業的背景,也沒有任正非的領導魅力,實在是斷章取義、刻舟求劍。

    而你們單位還很實在,加班給加班費,這是符合勞動法的做法。

    給員工的建議

    一、我是革命一塊磚,哪裡需要哪裡搬。

    原句出自毛澤東。毛主席的話你得聽吧?加班就加班唄,單位又沒剝削你。

    二、工作中注意提高個人情商。

    工作環境從認識到適應有個過程。只要於成長有益,都可以嘗試,都是積累了經驗。

    如果努力過還是適應不了,那時放棄是正確選擇。

    就是不要堅持自我,拒絕對外界敞開心扉。那樣獲得不了資訊,不容易進步。

    給要求加班的企業建議

    休息是為了更好的工作,工作是為了帶給家人更好的生活。連跟家人團聚都做不到,這工作也沒啥意思。

    加班費也是用時間換來的,時間組成生命,所以,加班費也是命錢。誰愛賺呢!所以,不要頻繁安排加班。

  • 3 # 劉姐生活隨記

    企業要求加班並願意支付加班費,員工有權拒絕嗎?這個話題,相信許多的工薪階層都非常關心。

    我也不例外,對於工資,到了月底都要核算一下自己這個月獎金多少(雖然我的工作不用加班)。畢竟收穫自己的勞動果實是一種喜悅的心情。

    回到話題:畢竟加班或者長期加班熬夜,對身體也不好,特別是一些身體狀況不太好的個別人。要不然國家三令五申禁止企業不要延時加班,並且還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加班每天不超過一小時,每月不超過36~40個小時。”

    有句話形容加班為“加班狗。”就是表達對於加班這件事的無可奈何。

    中國國情就這樣:企業要在有限的時間裡創造奇蹟,必須抓時間擠時間,出效益。這些都是要靠人來完成,所以企業文化不得不擯棄8小時雙休制。企業為了生存,也只有這樣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完成生產任務以促進企業發展。並且願意付出8小時以外的加班工資,也好過企業止步不前。

    企業文化的教育理念要一致性,和員工之間關係的融合溝通在企業管理方面要有所體現,不然在企業需要時,就會存在問題!存在單方面的衝突。

    例如:員工不願意加班,員工是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超出外,拒絕企業要求的加班。而且企業不可以因此解除合同,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加班。

    我們生活在和諧時代,人們的素質教育還是有差距的,問題是看怎麼處理問題合法合規。這樣問題才可以理解並以解決。

    員工的問題就是為有一份工作,工資高待遇好。

    企業加班支付了加班費,員工還要拒絕的,有兩種可能:

    一:可能今天有點事情不願意加班

    企業管理人員要了解情況?不可以強制執行公司制度。不要硬性的管理,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處理。

    二:沒有突發情況,本人就是不願意加班

    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但是作為企業,不能夠和企業文化融合的員工,相信企業也沒有必要讓其透過試用期考核……

  • 4 # 實戰新HR

    企業要求加班是否可以拒絕,要根據加班的具體情況來分析。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否則,就算企業願意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也可以拒絕加班。

    一、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經營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即安排勞動者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緊急情況等,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或公眾利益,需要緊急搶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延長工作時間,應該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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