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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黎軒

    再婚家庭遺產分配光寫遺囑不辦公證,這叫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可以,但格式一定要正確,即資訊要全面。

    資訊全面包括:立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然後一定要寫趁本人神智清晰時立此遺囑這句話,最後將詳細內容寫入,比如:百年以後,XX財產(房產、存款或一切動產),要羅列清楚,房產(地址要寫清楚),存款(不寫具體金額,因為存款有實時變動,如你寫了具體金額,但到時實際金額少於你寫的金額數字,那麼就要從其他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折價到所立遺囑上的金額,要補全你寫的金額數字,這個比較麻煩,所以一般不寫具體金額)。

    由於是再婚組成的家庭,所以還要考慮與雙方的子女是否存在撫養關係。存在撫養關係的界定是:組成再婚家庭時,對方的子女是否年滿十八週歲。如低於十八週歲的,且與你共同生活的,即形成撫養關係。如果對方子女未年滿十八週歲,但沒跟你一起生活的(有些是跟爺爺奶奶長期生活的)這種情況就不形成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你百年以後小孩具有法定繼承權。所以,在自書遺囑中,要寫清你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是留給誰的,結婚與否,留給個人還是夫妻都要寫清。比如:xx財產只留給某某某(孩子姓名)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即使以後小孩結婚了,ta的另一半是不享受這些財產的。如果不寫清楚,以後小孩成家立業了,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上述的自書遺囑,還有口頭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

    這裡再簡單介紹一下其他遺囑的關係:

    口頭遺囑:

    是法律效力最低的一種立遺囑方式,可以隨時推翻而且沒有書面形式的落筆證據,一般不推薦。

    錄音/錄影遺囑:

    要同時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而且這兩個人跟你沒有親屬關係,沒有利益關係。法律效力也算是比較低。

    代書遺囑:

    就是你委託別人代替你寫遺囑,跟自書遺書一樣,要把所有的詳細資訊都寫入,同時要求兩個見證人在場,這兩個人與你沒有親屬關係,沒有利益關係,最後你,代書者,兩位見證人都要簽名。此公證效力與自書遺囑相當。

    公證遺囑:

    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各個地方都有公證機構,為了安全起見,為了將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建議去辦理公證遺囑。

  • 2 # 一紙家書

    對於再婚家庭來講,在遺產分配上,可能存在的最大障礙就是:多次婚姻導致繼承人過多,因而會引起一些潛在爭端。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透過遺囑進行財產的身後安排,與是否公證沒有必然關係,遺囑本身並非必須公證。

    題主並未提及再婚家庭的具體情況,這裡分幾個方面介紹一下:

    如果顧及自己子女的感受

    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子女的阻礙,尤其是很多喪偶老年人、打算再找個老伴兒共渡晚年生活。這時候,因為涉及到未來財產分配問題,有些家庭的子女擔心,自己父母的財產到時候可能被後爸/媽分得。

    因為顧及孩子的想法、猶豫是不是要再婚,這種情況下,訂立一份遺囑是非常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打消孩子們的顧慮,或者保護孩子的利益,讓財產依然在自己的“小家”中流傳下去。

    二是對自己家庭財產形成保護。這裡我們並不去探討,再娶/嫁的配偶,是否對家裡的財產有所覬覦。但是,透過遺囑的方式,可以實現家產不“外流”,是一種非常好的保護手段。

    如果再婚之後涉及到未來財產分配的問題

    前面我們提到過,再婚家庭可能存在的問題就是繼承人不一,對於再婚家庭,有的有感情、有的沒感情……因此,再婚家庭的財產分配,跟原配家庭不太一樣。

    舉個例子:

    男女再婚,男方之前有過孩子、離婚之後隨了前妻。按照法定繼承的話,如果男方過世,那麼他的財產,將由再婚配偶、之前的孩子繼承。這種情況下,再婚配偶非常有可能會有所顧慮。

    再舉個例子:

    男女再婚,再婚之前,二人均有過孩子。男方孩子隨了前妻,女方孩子自己帶過來了。如果男方去世,從女方角度,可能更希望的是,男方的財產歸到自己和自己孩子名下,不希望給到男方的孩子。

    多種情況下導致:對於再婚家庭,訂立遺囑的必要性,要強於原配家庭。

    再婚家庭,訂立遺囑,是否需要公證?

    開始我們即提到過:公證不是必須的。

    按照中國現行《繼承法》,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為合法遺囑形式。當然,公證遺囑有它的特點,與其他遺囑的最大區別在於兩點:

    一是有公信力的機構背書。公證遺囑只能在公證處訂立,合法有效性是有保障的。換句話說,如果遺囑有瑕疵,公證處是要“背鍋”的。因此,公證遺囑多數情況下比較嚴謹。

    二是優先順序不同。公證遺囑優先於其他形式遺囑。在同時存在多份不同形式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如果存在公證遺囑,以公證遺囑優先。

    (提示:這是現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至於未來是否有所變動,不得而知)。

    但是,仍然不意味著,必須要訂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只要確保訂立內容及過程嚴謹,依然合法、有效。而且操作的靈活度上更高,也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複雜。

  • 3 # 章磊律師

    首先,同行“葉律師”回覆非常專業,同意他的觀點;

    其次,補充一點,需要考慮證據的證明效力和可信度!

    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基本上不會有爭議,方便繼承者辦理銀行存款、房產過戶和其他財產的過戶繼承手續,而其他方式的遺囑效力很差一些,很有可能最後還需要透過訴訟來確認其他方式遺囑的效力問題,最後會多此一舉!

    因此建議趁著被繼承人方便時儘早辦理公證遺囑!

    再次,確實有一些情況會造成公證拒絕受理公證遺囑的情況,此時效力相對較高的就是律師見證方式了!律師見證方式相對公證會靈活、方便,但效力低於公證,而且費用遠高於公證遺囑;

    但因為前述,確有某些原因造成被繼承人只能透過律師見證遺囑達到目的!相對於公證與律師見證,其他遺囑方式的效力會明顯差很多,由此牽扯上訴訟對於繼承人而言更加費時、費力、費錢!

    綜上,建議被繼承人從“解除後患”角度考慮安排公證或律師見證遺囑,從而避免繼承人的“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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