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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果兒2020

    只要有了孩子,肯定是重婚罪。

    但是,有一點,重婚罪是自述罪,就是當事人不追究,法院是無法執行的,換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民不告,官不究。

    要說我對民法也不是很精通,但是對《婚姻法》這一章,我是仔仔細細看了N遍的,翻來覆去的研究過。

    因為我自己當時,就處於這麼一個尷尬的地位。

    那時大寶剛上小學,我不服命運的安排,就自己出來獨自創業。靠著“f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返”的悲壯決心,我花了不到兩年的時間終於在營銷行業闖出一片屬於自己的天地,當我帶著成績回來時,肚子裡也帶著二寶,——和另外一個他的二寶。

    當初出去創業的時候,海誓山盟的是他,如今回到熟悉的家鄉,猶猶豫豫的也是他。

    我忽然就有了一種被利用的感覺,

    他家裡有前妻,當初帶著我一起離開家鄉時,就已經跟他的前妻起訴離婚,如今回來,卻又沉默不語。

    我生下二寶後,跟他去辦理了結婚登記,沒有婚禮,沒有祝福,沒有鮮花和掌聲。

    為了表達對曾經背叛的家庭的公平,我們分別把各自的前夫和前妻以及留給前夫和前妻的各自的孩子都搬到了菏澤,三個家庭的開支,都由我們負擔,但實際上,都是由我負擔,因為他沒有收入。

    因為他前妻也住在同一個城市,所以他一離開我就害怕,他就對我的朋友們說,我太神經質,我變態,我把他看得死死的,等等,朋友們也都勸我,要給他空間,給他自由,不要看的那麼緊。

    可事實往往打臉。

    在一次小小的爭吵過後,他負氣離家出走,兩夜未歸。

    半年後的一個偶然,我在車站出口發現他的前妻,居然挺著一個大肚子,顯然一個標準的孕婦。我頭一懵。

    我拿出手機裡的照片問,鄰居說,是這個男人,他們一家三口,男的經常不在家。

    我差點暈倒,儘管我心裡早有思想準備,但當我親耳聽到鄰居說,他經常來這裡,跟他前妻一家三口的時候,淚水忍不住奪眶而出。

    那一刻的堅強化為灰燼。

    事實證明,他前妻由原配變成了小三,他們倆是重婚。

    那一段時間很痛苦,我彷彿掉進了萬丈深淵,經常一個人發呆,業務也暫停了,手機關機,不想接任何電話,把二寶也送到親戚家,什麼也不想,想起來心太疼了,就想一個人靜靜的坐著。

    這怪誰呢?這就是我千挑萬選的男人,這就是我冒著差點失去大寶的撫養權而看上的男人?這就是我認為忠實可託付終身的男人?......

    然而窮人的日子是靠物質來支撐的,我雖然喜歡一個人靜靜的坐著,但是,不能總坐著,二寶的奶粉錢和紙尿褲錢還等著我呢,窮人,沒有悲傷的權利,死,就更別想了,二寶還不滿週歲,唉,算了,收拾好心情,忘卻自己是個女兒吧。

    我們心平氣和的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愛已不在,何必糾纏?律師問我,要起訴他重婚嗎?我搖搖頭,算了,這樣的男人,這樣的婚姻,我一分鐘都不想和他再有糾纏。我要趕緊離開這個生活環境,我還有大寶要上學,還有二寶要撫養,我還有老父親需要贍養(即使現在沒有能力贍養,撫慰一下也是需要的),我是別人的女兒,我是女兒的母親,我在人世間還有責任與義務沒有完成,實在沒有臉再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賺錢吧,後半生好好守著孩子,好好賺錢。

    重婚就重婚吧,所謂民不告,官不究,我不告他,我放過他,也放過我自己。

  • 2 # 君眾律師事務所

    在法律上面,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實際上與他人以夫妻關係相對待而共同生活;沒有配偶的男或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

    如此來看,是不一定構成“重婚”的,因為重婚表現為: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但這種情況只出現在以前,現在的都是全國聯網了。去登記的時候,是可以看到之前存在的婚姻狀態的。如果看見你的戶口上還有婚姻關係的話,是不會辦理登記的。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很多現在的重婚,都是以這個形式來表現的。

    回到問題上來講,婚外生子其實也就是在本身婚姻關係之外,又與其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從而生下了子女的情況。在此之下,生了孩子可能單單是因為一夜情,或者是不正當的婚外關係,也可能是形成了事實上的重婚,所以不可一概而論。

  • 3 # 琅琊線上

    有了孩子不一定是重婚。

    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

    1,男女已領結婚證,又與他人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構成重婚(不知情的一方不夠成。

    2,一方明知到對方有合法配偶與其領證,男女雙方均構成重婚。

    3,男女已登記領證,一方又與他人(沒有領證),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年以上)一方構成重婚。不知情的一方不構成重婚,如明知對方有合法配偶,與其同居二人均構成重婚。

    僅供相互學習。

  • 4 # 科大小飛

    應該不算重婚吧。但是有沒有犯其他罪就不知道了。還有肯定是嚴重違背現在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定性分析的時候還得考慮背景,比如說另一半是否知情?是否意願(比如說自身不育想要一個屬於自己的孩子)等等。

  • 5 # 江蘇常州秦律師

    這種情況下所生的孩子法律術語稱之為“非婚生子女”,通常也俗稱為“私生子”。

    在一方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所生孩子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

    這兩人可以是同居關係,也可以不是同居關係,生活中有很多一夜情或者與小三之間生有孩子,但雙方基本不會共同生活在一起,還有甚至還有離譜的借腹生子等等,這些情形均不構成重婚罪。

    如果一方明知道對方沒有離婚或者自己沒有離婚但與他人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情形下構成重婚的可能性比較大。當然有時候往往一方是瞞著另一方,另一方並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或者沒有離婚,受騙的這一方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需要明確的是:重婚罪不是以兩人是否生有孩子為唯一條件來確定是否構成的。

    簡單來說,重婚罪除了一方明知另一方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外,還需要具有兩個典型特徵:

    1、以夫妻名義對外;

    2、群眾也以為他們是夫妻關係。

    兩者缺一不可,才能構成重婚犯罪。

  • 6 # 眾和法律

    因為就單純從重婚罪的認定來講,是隻有兩種情況的: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但這種情況只出現在以前,現在的都是全國聯網了。去登記的時候,能夠看得之前是否存在婚姻狀態。如果看見你的戶口上還有婚姻關係的話,一般也是不會跟你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很多現在的重婚,都是以這個形式來表現的。

    回到問題上來講,婚外生子其實也就是在本身婚姻關係之外,又與其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從而生下了子女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就構成了重婚罪,畢竟法律中對重婚罪的具體表現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並不滿足的話,即使有婚外生子的情況,也是無法認定構成的。

  • 7 # 無慾大師389

    關鍵在於是否與這個“別人”結婚。這裡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之領取了結婚證,雖然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完善,這種可能性越來越小,但百密難免一疏,無法絕對排除,且尚有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疏忽被冒名登記的事實的發生。其二就是與之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這種情況不需要登記,只要公開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可以認定。至於是否生小孩,這不是認定重婚罪的必要條件。

  • 8 # 講法講理

    一般不構成重婚罪 ,你不要擔憂。

      重婚罪認定比較麻煩,需要在沒有離婚的前提下,和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相稱,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三個月以上,而且必須有證據證明才可以。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很多時候需要你老公自己向法院起訴告你重婚罪,他必須提供充分證據,如果證據,一點用也沒有。

      單純的生孩子不算重婚罪的表現。有孩子也不能算重婚罪。

      但是還是應該說你這個做法不好,不想過了,早點離婚,大家都好過,何必弄成這樣擔心受怕的,該離婚早點離婚。

  • 9 # 陳穀子雜貨鋪

    在沒有離婚情況下,夫妻關係承緒期間,與他人非婚所生小孩,重婚罪已經構成。但是,這個罪的處罰前堤:告訴了才處理,就是人們常說的話"民不告,官不究"。

    在現實生活中,象這種活生活例子太多,人們也見慣不怪了。

    有個小弟,出生家庭優越,上中學時就談戀愛,同班同學,讓很多同學羨慕,也是一種奢望,條件差的同學,哪敢有想法談戀愛,只求一心讀書,有個好成績,要麼上大學,要麼能有個工作。他不擔心這些,畢業了就進了父親的廠裡,安排學開車。

    結婚的後,育有一子,作為一個衣食無憂,玩慣了的男人,很難停止玩的腳步,跳舞唱歌,喝酒打牌,哪樣開心就咋玩,身邊從沒缺過女孩子,他生相面嫩,總是討女人的歡欣。

    兒子上大學,畢業留在了當地發展,家裡他和老婆,帶著母親同住。老婆在單位當會計,也習慣了一個人生活,丈夫十天半月不著家是常事兒,她管不了,也管不住。

    那天回來跟老婆說,想再要個兒子。老婆一聽來火:有病吧,幾十幾的人了,還要兒子,不怕人笑話,你不嫌丟人,我可丟不起這人,誰願生你跟誰生去。

    老婆的最後一句話,這正是他想要的。

    實際上這時,他和外邊的女人已經懷孕了,女子準備帶孕嫁人,對方男子也同意接受。兄弟他不捨得自己的孩子,可又不想離婚,所以就跟老婆套近乎,好為以後的婚外生子,做一個鋪墊,先打個伏筆的。

    眼見女人肚子越來越大,總得有個下家,找個萬全之策吧。他與女子,和女子的男友合計,孩子生下來由他們帶養,隨他姓,他給付費用。這樣別人也看不出明堂,是夫妻倆的孩子,實際他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女子就帶著身孕嫁人,幾個月後,女子生下和他的孩子。

    扯扯乎乎,在孩子一歲多時,妻子才知道真相,一氣之下訴之法院,以重婚罪立案。

    在等待開庭時間,他知道難逃牢獄之災,就動用家人,親戚朋友,還把兒子從外地叫回來,群起對妻子勸說,最終妻子還是撤訴了。

    一旦訴訟,他必敗無疑,還面臨兩至三年的牢獄,女方多半判個緩刑。

    重婚不僅是危害社會,對於原配的傷害很大,其中一個男人,也是因為想要個兒子,把妻子氣的神志不清,近似於精神病人。

    對非婚生的孩子,從小就沒有公開的合法身份,此後的入學,當兵政審,將是一系列的麻煩。有的男人熱衷於家外有家,當涉及到現實生活中的尷尬時,悔不當初,為時已晚。

  • 10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一是重婚者,二是婚者。 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說通俗點就是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婚姻產生的夫妻關係。所謂“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刑法明確規定:追究犯有重婚罪刑事責任的是實施重婚行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無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體,因為此種情況往往是由於有配偶者的欺騙、隱瞞而造成的,對於沒有重婚故意的無配偶者,僅產生婚姻無效的民事後果,並不產生重婚罪的刑事後果。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已婚者與第三者登記結婚。

    (2)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即已婚者與第三者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

  • 11 # 文金髮律師

    你好,這種情況違反婚姻法律和主流道德,但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

    我們來看看關於重婚罪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中國《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該規定,重婚罪在主體上包括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也就是第三者也可能成為重婚罪的主體。

    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包括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與婚外第三者登記結婚,也包括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如果僅僅是婚內出軌,但沒有與他人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即使婚外與他人生育小孩,仍不能認定重婚罪。

    此時,出軌一方屬於婚姻過錯方,如果合法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可以要求出軌方賠償。當然,這也是違反法律上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更是要受到社會嚴重譴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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