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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愛最紅y

    找到賴點就賴別人?不能賴別人,這才是傳統文化的骨。如果貫壞了社會風氣只會越理越亂。不能死了村民全村買單,死了某人醫院買單、死了個人全民為某人買單,造成社會的不公,變成少數人謀取個人利益,推卸自身主體責任的無道德底線的理由。

  • 2 # 活在烏托邦

    看是在哪裡自殺的,如果在醫院自殺,醫院難辭其咎,如果在家或者在外面自殺,也得看下醫院的診斷是否有失誤,而給病人帶來心理負擔,個人看法

  • 3 # 劍指南山2

    孕婦自殺事件的發酵已經超出事件本身的範圍。

    現在,我就想知道,任何病人在醫院自殺,醫院該不該負責?

    從榆林事件能看到,醫院為了躲避責任,已經把正常情況下的決定權交給家屬和病人了。我們換位思考一下,讓我們做這個事也只能這樣避免不必要的責任。如果孕婦有其它情況,我相信醫院會出頭強烈要求剖腹產或者直接做剖腹產。

    榆林事件現在已經讓醫生人人自危。我們應該看到這個事情對醫生護士的後續可能影響。

    現在的問題是;到底該如何改善?從制度到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 4 # Delia常青藤

    自殺關醫院什麼事,他自己自尋死路,不想活了,為什麼要把責任賴給醫院?就僅僅是他在醫院裡面的緣故嗎?如果是死在手術檯上那也要看情況的,他自殺不管醫院的事。

    以上只是個見,僅供參考!

  • 5 # 半杯咖啡喝一天

    本著對生命的尊重,當一個生命逝去的時候。社會會去關注造成這種悲劇的原因。同時也是為了一定程度上防止此類事情再次發生。但是我想說的是。從全域性來看,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自殺,是自己放棄了自己的生命。那別人為什麼要去為其負責?而且現在社會出現一個非常惡劣的現象。大家應該都有耳聞。叫做,就近原則。在醫院自殺,醫院或多或少就有責任。老人帶孩子騎車自己摔倒。最近的汽車或多或少有責任。此類事情屢見不鮮。什麼邏輯?!按照這種邏輯,在大橋上跳河的,橋樑設計方該不該有責任?為什麼護欄不夠高?城市管理方,河流為什麼不加蓋兒?

    整個社會充斥了這種流氓風氣。死者不管不顧放棄了生命。但是其家人因為其是自殺。沒有了兇手。這怒氣往哪兒去呢?就近。逮到誰就是一通咬。一熊孩子騎共享單車逆行摔死了。家長起訴共享單車要求賠償小千萬。瘋了吧?誰給慣的?

    有人說透過這樣的追責,可以讓社會找尋存在的問題,可以讓我們這個社會更美好。果真如此嗎?被責任就近的一方承受莫名的損失。這一方以後還會信任社會嗎?所有人都會遠離看起來怪怪的可能需要幫助的人。因為怕惹麻煩上身。

    看到很多公知,在醫院產婦自殺這件事情上,裝的好厲害。顯示自己的存在,提出很多雞蛋裡挑骨頭的制度上的缺陷。貌似在為建立更完美的制度添磚加瓦。但是如果此次事件醫院承擔了責任。請推演一下。以後醫院會怎麼做?一家醫院作為典型,別的醫院會如何效仿來自保?患者真的就能得到更多的關懷嗎?一個人要自殺,如何攔得住?還有人質疑為何窗臺設計。如果是撞牆死的,是不是要質疑為什麼牆是硬的?

    社會是一個互動系統。人們彼此聯絡,影響。在某一件事情上因為同情所謂的弱者就以勉強的理由怪責別人。在資訊高度傳遞的今天,造成的惡果。所有人已經都看到了。倒地的老人沒有人敢扶。人與人之間已經越來越少的去信任彼此。

    我只想說,放下你們某一刻爆發的道德崇高。同情弱者人之本能。但是請清楚的認識到一個問題:社會執行的準則從來不是同情弱者。而是公平與正義。我太殘忍了?完全不是。而且兩者並不矛盾。弱者可以由國家,社會公益機構去照顧。而不是強加給就近的無責任方。

    說道此處,忽然感到憂心忡忡。作為生長在中國社會大變革年代的人。我親歷了祖國的發展。富裕強大,日新月異。同時我也見證了社會風氣大不如前。無賴風氣橫行,訛上陌生人這種事已經算不得新聞了。原因是什麼,大家心知肚明。

    為了和諧的社會。自殺,不要在牽扯別人了,好嗎?

  • 6 # E-annie

    我自己就是一名醫務人員,工作三年了經歷過的大小醫鬧事件也有五六回了。但是從我的角度來說沒有一回是該醫院負責任的,這樣說肯定會有人罵我,但我說的都是實話。從專業的角度來說的,但醫院依然賠錢了,一是想息事寧人,二是對事件缺乏真正的調查。醫院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如果處理這類的醫療事件的話,第一個拿主治跟管床開刀。停職是小開除是大啊!而現在連自殺都能讓醫院賠錢的話,這還有什麼公道啊!如果開了到醫院自殺就讓醫院賠錢的話,開了這個口,就不知道有多少人會道醫院跳樓了。自殺的人千千萬,自殺的地點也有很多。為什麼就是到醫院自殺的人才叫醫院賠錢?你

  • 7 # 阿婆樹下賞梨花

    我來說句公道話,古代醫生救世主,現在醫生商業化,賠償問題附帶賠償,以前醫學沒怎麼發達我媽生7.8個,現在嬌生慣養,痛到自殺還是個別。

  • 8 # rmnwxy

    這很簡單,現在的醫療環境下肯定會負責,只不過有些是確實有過失需要負責,有些是沒有責任被上面要求負責。怎麼說呢,就好比交通事故一樣,車方完全無責也要負至少10%的責任。病人住院期間,醫院是對你的病負責,只有不是精神方面有問題的,醫院不可能也沒有權力限制病人在病房和醫院公共場合活動(特殊情況比如心肌梗塞的病人會被要求不能下床活動)。你若果因為非醫院醫療方面的問題去自殺,從法理上來說,醫院不應該負責,只不過為了和諧,領導為了不鬧事影響仕途多少都會賠點,反正不用自己掏腰包。從現實角度講,全國哪家醫院能做到每個病人都有醫生護士24小時看護?這完全避免不了嘛。如果因自身原因去自殺而醫院被迫負責賠償,那很難說那些得了不治之症的人會不會選擇到醫院自殺,給家裡人訛一筆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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