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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緣來禪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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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範秋林
1,體現在生活和社會地位方面。
2,法律規定從奴隸制社會開始就已經存在,後面會提到。
3,首先要從歷史背景來看。
舊時社會風俗。古母系氏族社會,母親受到尊敬和崇拜,人群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婦女在氏族公社中居於支配地位,實行母系繼承製及男嫁女、從女居的婚姻居住制度。此時,大約相當於舊石器時代晚期至新石器時期。及至父系氏族社會確立,男子以體力優勢逐漸在主要生產部門佔據重要地位,女子在生產與戰爭中退居次要地位,逐漸過渡到父系社會,開始實行父系繼承製及從夫居的婚居住制度。此時大約相當於青銅器時代和早期鐵器時代。乃逐漸從女陰崇拜過渡為男根崇拜,男尊女卑意識乃因之而萌生。黃帝(華夏)部落時期至周代,宗法社會形成,男子從屬於家族,女子從屬於男子。東周以後,貴族階級實行多妻的妾媵制,嚴格分別嫡庶,至春秋以儒家的禮教對女子的行為作了種種的規定和限制。直到如今,仍有一群人不斷鼓吹男尊女卑,公然與男女平等相對抗,成為了社會低俗文化的一部分。
4,法律方面規定和違反的後果來看主要有以下
“七出”是對於古代男性休妻的標準理由,“三不去”則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此七條出自漢代《大戴禮記》。“三不去包括”: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特別要說明的是以下三點:無子,是就妻子過了五十歲以後來說;口多言,指撥弄是非、離間親屬。妒,更多是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惡疾是指耳聾、眼瞎、腿殘疾等嚴重的疾病。
第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第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嗣”,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第三、“淫”:敗壞道德、破壞倫常。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因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第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第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無所歸”:指妻子無孃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別稱
“七出”又稱“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丈夫可以根據七條中的理由之一休棄妻子。
三不去編輯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
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
“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歷史意義編輯
古代宗法倫理觀念對婚姻十分重視,將婚禮置於禮之本的地位。《禮記·昬義》指出:“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婚姻是被認為人倫之始的。但是,就當時的婚禮的內容來看,它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制和包辦、買賣婚姻服務的。在統治階級中,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實上的一夫多妻制並行而不悖。就禮制而言,正妻僅得為一人,但並不妨礙其夫佔有妻以外的女性。這種事實上的多妻制具有強烈的等級制的特點。多妻的狀況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權力等成正比的。
從婚姻成立的程式來看,奴隸制時代後期已經以聘娶婚作為主要的結婚方式。這種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長對子女、卑幼的婚事實行包辦強迫為特徵的,往往以聘娶為名,行買賣之實。
從七出和三不去的條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和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任何關係,沒一條是有關感情的。因為古代婚姻是兩家之間的關係,不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會才有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木頭抱著走”的說法,因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結婚前見面,只聽媒人說對方情況。婚姻的決定權在於父母,結婚、離婚都由父母說了算。所以才出現了《孔雀東南飛》中的蘭芝、陸游妻子唐氏的離婚悲劇。
回覆列表
一,古代男尊女卑體現在社會地位,家庭地位及生活等方方面面,如女子無才便是德,男人三妻四妾,男人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休妻等等
二,古代法律對女子要求三從四德
三,女子違反三從四德,那是根本活不下去,最小的是人言如潮,淹都淹死你,你如何在那環境生活,再大一點還有族規,嚴重告官府,那更是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