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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952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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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家庭財務師
不管是保45種的。還是60種,80種,。。甚至我見過130多種的。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你加的這麼多種類的重疾,涵蓋的常見疾病有多少種,非致死或致重殘,但是花費很大或者是慢性病的。有多少種?這些老百姓常見的足以拖垮家庭的疾病你涵蓋了沒有?有些病年輕人得了幾千塊就能治好的,到了老年可能會要命的病,它的老年段你承保了沒有?搞了一些個甚至地球上都沒有幾個人得的病來湊數有啥意義嗎?徒勞增加保費,增加投保人的繳費壓力!
人得常見致死或者喪失收入能力的疾病或意外種類也就是20多種。最常見的也就十幾種而已。只要這些都涵蓋,在繳費能力不足時,沒必要追求種類,而對高發高費用疾病做重點防守也是首選!像一些防癌險或者45類疾病的險種也是可以配置的!
最後給大家重申一下,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險給一般理解的重大疾病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醫療險的概念多以致死類純疾病作為判斷依據。而保險公司售賣的重疾險是以被保險人重殘、喪失收入能力、或威脅生命安全等為判定的。它的購買原則分為治療及康復費用和家庭收入損失兩部分組成。除非財務很充足的家庭。一般家庭我還是建議增加購買額度應對治療費和收入損失,而沒必要一味的追求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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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陽光保險隨e保
在購買重疾險時,重疾險保障的疾病種類也是客戶比較關心的問題。有些保險能保障100多種重疾,而有的保險保障60種重疾,是否保障的疾病越多保險就越好呢?
首先要看這個產品保障的重大疾病種類是否已經覆蓋了常見的高發疾病: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的定義,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應當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等6種重大疾病。這6種重大疾病佔一般人群一生能患上重大疾病的80%~85%。此外,《使用規範》中還定義了其他較常見的19種重大疾病,加上必保的6種重疾,一共是25種疾病。
也就是說,一款重大疾病保險,如果能夠涵蓋《使用規範》中定義的25種重大疾病,已經基本滿足大家的重疾保障需求了。在此基礎上,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選擇保障更多疾病種類的重疾險產品。
很多人認為,重疾保險保障的疾病數量應該是越多越好。其實,在《使用規範》定義的25種疾病之外的有些疾病的發病率極低,一味追求疾病數量而不考慮發生的機率並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保費提高非常多,並非最優價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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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眼哥險話連篇
當然不是。這就好比水果牌手機是越貴越好嗎?
根據行業規範,只有六種疾病是十八週歲以上成年人的必保疾病,剩餘十九種是保險公司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採用也不採用的病種。不過一旦採用,其名稱及定義必須沿用行業規範中約定的名稱及定義。
這二十五種疾病已覆蓋了95%以上的重疾理賠物件(自行度娘一個重大疾病保險理賠資料即可)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幾乎所有重疾產品的疾病保障種類都是遠超行業規範約定的二十五種疾病。這是為什麼呢?
至於是否越多越好,也要因人而異了。同等保費保額條件下,很多人都可能選疾病保障種類多的。不過也有人因有品牌喜好,也願意選擇疾病保障種類相對少一些的。
這就好比百花齊放的汽車市場,有人願意選擇合資車,也有人願意選同等支付額,配置更高階的中國產車,比如眾泰T600。呵呵,所以選保險只選適合自己的,而不適合盲目追求疾病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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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保魚講財經保險
其實保監會規定了重疾險必須保障的25種重疾,已經涵蓋了95%以上的重疾理賠。根據資料統計顯示,在重疾險理賠中,6大高發重疾理賠佔了90%,單惡性腫瘤一項的賠付已經佔了60%。
所以,只要涵蓋了保監會規定的這25類重疾,基本保障已經夠了。那些一百多種的重疾保障,也就是對剩下的那5%進行補充,看你自己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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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險而易現
不是這樣的,過猶不及,或是過度保險都是不正常的。
保監會規定有惡性腫瘤,腦中風後遺症,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梗,冠狀動脈搭橋術六種大病保障就可成為重大疾病保險,後來規定了基礎的25種重疾,可以說,這25類重疾涵蓋了常見重疾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後來,各家保險公司在此基礎上又推出了45種,70種,80種,現在最多的可以達到130種。而過度重疾化往往有以下幾個問題存在,一是湊數,不但一些很罕見不常見的病種出險,如埃博拉病毒,而且還有部分重疾拆分,玩文字遊戲,二是重疾分組,根據重疾種類,把高發和非高發的分為幾組,相當於降低了賠付比例或是保額降低,看看保險責任,只要是重疾分組了,那就是在玩文字遊戲,欺騙消費者。
第二,重疾險現在幾乎都贈送輕症了,這個除了輕症種類,還有兩點要注意,一個是輕症與重疾的關係,輕症賠付後若重疾保額相應減少,那就要對這份保險提高警惕了,第二個是輕症是否豁免,這點很實用,畢竟輕症的發病率還是蠻高的,而且輕症後幾乎很難再買保險了,這時候輕症豁免很有必要,若是沒有,那麼,可以考慮再看看其他險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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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眾小保鏢
先說結論:多≠好。
2007年4月3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定並出臺了官方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是繼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之後第四個對重大疾病定義標準化的國家。
《規範》對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重大疾病的表述和相關保險術語進行了統一和明確表述。
同時保監會要求,自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新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範圍必須包括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疾病,防止重疾險產品華而不實。
實際上,這6種重大疾病,已經囊括了最常見、高發的重大疾病。
目前市場上在售的重疾險,都已經包含了《規範》中統一描述的全部25種重大疾病。這25種重大疾病可以涵蓋95%以上的重疾發病情況,剩下再多種類的疾病幾乎對損失分散沒有太大作用,但要為此承擔更多保費。
重疾產品的競爭一度堪比軍備競賽,你家保80種,好,我明天就出個保100種的,你出個保100種的,我就出個……
而真實情況往往是:雞賊式的產品升級,極限拆分的病種,挑戰認知的病種疊加,條件性理賠……
因此,在選購重疾險時要仔細閱讀條款,不要陷入盲目比較病種數量的誤區,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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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個人看法,很多人會強調有了一定種類的重疾保障就夠了,比如腫瘤 心腦血管等等之類的,確實這些在重疾中的佔比會比較多。但買了保險就是為了防止萬一,如果一個公司只有60種重疾,那萬一得了第61種呢?
所以我的看法是 保障種類越全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