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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探夢者雜貨鋪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覆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透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 2 # zhenqu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覆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透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 3 # 酒泉行吟

    《大明律》是中抄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襲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覆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透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 4 # 悠然絲雨

    《大明律》是明代統治者實行的封建統治的法律,也是封建社會後期的一部法典。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實行的經驗和教訓,詳細制定了明代的法令條例,經過數次修改,在1397年(洪武三十年)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做為各級司法部門的量刑依據。

    《大明律》的特點還是很突出的,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在形式上更加簡明合理;內容涵蓋的範圍更加全面、充實;增加了“奸黨”條款;特別是強調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也就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的原則。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

    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內容上更是有很多變更。增加"奸黨"前所未有。量刑上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加加重,前者應是特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而後者是指謀反、叛亂、大逆等階級鎮壓的嚴厲

    刑法措施。不準“奸黨”結交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的集權思想。

    《大明律》在當時一度起到了維護統治的法律作用,作用明顯,對後來朝代的法律制定有很大的影響和借鑑作用,甚至對海外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有一定的歷史地位,不失為世界法史上一部獨具特色重要法典。但《大明律》也是有漏洞的,更不是萬能的,眾多法外的肆恣行為甚至酷刑濫法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大明法》自是嚴重破壞,千瘡百孔,直到明朝覆滅。

  • 5 # 歐陽洪桂扒歷史

    我是@歐陽洪桂筆記,下面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比起明朝以前的法律,如《漢九章》、《唐律》、《宋·刑統》、《大元通制》等,《大明律》革除了前朝法典的繁冗,又有了更多的創新。

    概括起來,有如下特點:

    一,輕其輕罪,重其重罪。

    對於比較輕的罪行,比如有悖禮儀,傷風敗俗類的;普通民事糾紛;對社會秩序影響輕微、不損及統治者政權根基的,往往就是小事化之。

    但對於比較重的罪行,處罰則極其嚴苛。比如慣盜惡盜;貪腐惡吏;謀反叛亂;奸黨亂朝等,那就是重罰,《大明律》有五刑:笞、杖、徒、流、死。這種重罪往往重判為流刑,甚至死刑。

    二,《大律》為主,《大浩》為輔。

    《大明律》是朱元璋所制定的,他的治政宗旨為四個字“剛猛治國”,所以最開始的《大明律》用刑苛重,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之孫朱允玟被立為太子,上議《大明律》刑苛過重,朱元璋遂採納其言,命朱允玟修改,將七十餘條重刑改為較輕。

    但後來,朱元璋又另行制定《大誥》,並要求法司議罪,需《大律》與《大誥》並行。《大誥》中的刑律仍是立足於“刑用重典”的思想,刑罰繁重。

    三,其他特點。

    《大明律》修訂完成後,朱元璋下令“舊制不得更改”,從此明朝歷代皇帝都嚴格遵守此令,《大明律》在整個明朝一直沿用,不再改動。

    還有,《大明律》注重經濟立法,使各司法部門相對獨立,又擴大了民法範圍,順應形勢發展,變通體制,前承《唐律》,後啟清朝的《大清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一部大整合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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