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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瓶子大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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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之井底之蛙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回答如下:
1、工廠裁員有很多因素導致。裁員只是結果,法律規定,被裁掉的人員是會根據工作的年限、級別有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正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皮包公司,一般都會拒絕賠償員工的。
2、如果員工被勸退,說明你的工作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和期望值,公司會主動辭退你。這時候也會有一定的補償。比如去年深圳有一家公司的員工與公司就對簿公堂了。
3、裁員、勸退雖然結果一樣其實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出現這種情況先與公司溝通,實在不行 ,只能走法律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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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的呼喚
勞動法規定不能無故裁員的。做過企業的都知道公司裁員有多困難,我一般做法是找員工面談,告訴他公司目前的困境,然後根據他進公司年份,給予合理的補償,甚至利用自己的人脈幫他找好下份工作,然後讓他遞交自動離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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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雜談
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無果,那麼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口說無憑,勞動仲裁需要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按照勞動法賠償的標準為N+1(N代表工作的年限、1代表1個月工資,一般理解為提前一個月通知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為稅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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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R墨田農夫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經濟裁員是企業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裁員的經濟補償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即勞動站)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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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中的靈魂知己
你好!個人勸你先不要考慮仲裁,因為仲裁成本很高的,先要寫申請書,然後收集證據等開庭等等。要不要請律師?就這問題賠付就大致一月工資你看合算不。找有關領導協商不行再考慮。如果公司交了養老醫療和失業險,公司不錯了,走了就走了。保險申請失業賠付。如果什麼都沒交金額就大了,值得走法律程式。不過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最後還告訴你企業可以降你工資逼你走,不負法律責任。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具體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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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者布衣
疫情影響,國外訂單變少,工廠需要生存,工廠裁員是在所難免的,但即使不受疫情影響有些公司也因經營不當,面臨裁員或是倒閉。公司勸退或是拒絕賠償這已經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在這樣的情況下,你主要的是收集好與你工作相關的證據,走勞動仲裁申訴,儘量減少你的個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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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有歧義,不知是站在企業的角度問這個問題,還是站在被勸退的員工角度提問。
站在被勸退角度,處理方式如下:
一.在勞動法裡沒有勸退這一說法,只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辦理退休等這幾種情形。
二.如果企業根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企業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進行補償或賠償,標準為N或N+1或2N,所以企業讓你填離職表不要填寫,並且不要直接不來上班,要按照公司制度每天正常出勤上班並收集申請仲裁的材料證據,直到企業發出有蓋公章的辭退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在拿上勞動合同,工資卡銀行流水,社保記錄,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給予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