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檢查機關採信殺人犯妻女的證言,有可能有殺人犯會無罪嗎?
7
回覆列表
  • 1 # 侍江律師

    在刑事訴訟中,第一,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證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以上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 2 # 濤海拔天

    你的命題太寬了,刑訴法規定的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資料視聽資料、鑑定意見,這七大類證據都有可能無效。比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獲得的言詞證據無效,沒有合法來源的物證書證無效。言詞證據因與案件當事人關係程度,倒不會無效,而是證據效力強弱的問題。這些口上說說無用,必須實踐出真知!

  • 3 # 吳兵律師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證據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製作、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 4 # 嗨嗨希

    沒有直接指向的旁證!比如,我是聽別人這樣說的。你聽誰說的。記不清了。或,我看見了。你有第三者!來作為你的證明嗎?沒有。要指證一個人有罪!必須得向蓋世太保頭子……繆勒!問斯基裡茨一樣(你的任何解釋,我……都可以無視)!算了吧!斯基裡茨!你還是好好的回憶一下,如何合理的來回答我!你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把你的指紋,留在了俄國女報務員的皮箱上的吧?

  • 5 # 嘚吧嘚吧法

    所謂的證據無效,其實涉及到刑事案件證據在應用過程中的四個方面:

    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一般不能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首先回答題主提出的小問題:放在題主所述的情形下,如果該案件只有殺人犯妻女的證言和殺人犯自己的供述,即使雙方的敘述相互印證,也不能據此就對殺人犯定無罪或者減輕其罪責。

    身為殺人犯的妻女,我們仔細一想,她們肯定會作出有利於殺人犯脫罪、罪輕的證人證言,這是人之常情,對於這樣的證人證言,即使在法庭上經過了舉證質證環節,也不能輕易認定其所說的就屬實。最好是有其他與殺人犯無關的人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客觀證據佐證。

    反過來講,如果殺人犯的妻女作出的是對殺人犯不利的證人證言,則經過舉證質證環節之後,法院是可以認定其所說屬實的。

    所以我們不能期待任何人的妻女都能夠在法庭上大義滅親,這是違背基本人情和邏輯的。如果法院最終只因此判決殺人犯無罪或者減輕其罪責,我認為是誤判。

    證據本身和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當然“無效”

    其實這指的是偵查機關在對案件證據進行初步篩選時,首先要排除的就是那些和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證據”,嚴格來講,這些“證據”即使是客觀的,能夠反映出一定的客觀現實,但是客觀現實和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這些“證據”就連基本的證明力都沒有,當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例如,甲涉嫌盜竊罪,警方還查到了甲和他人通姦的事實,通姦的事實當然不能作為證據在甲的盜竊案中使用。

    證據本身為非法手段取得,當然無效

    這指的主要是偵查機關在行使案件偵查權的時候,採用非法手段獲取相關證據(刑訊逼供、引誘、欺騙、脅迫)等,這樣的證據將會被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喪失基本的證據資格,排除其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當然無效。

    取證有瑕疵的證據,偵查機關不能說明理由的,當然“無效”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要求比較嚴格,瑕疵證據指的就是不符合法定程式收集的,在取證過程中有瑕疵的證據。

    例如偵查機關在獲得證人證言後將詢問時間寫錯了,或者偵查人員沒簽名,沒讓證人作出承認所說屬實的承諾的,這都是瑕疵證據。這樣的證據,偵查機關可以在事後及時補正,比如及時修改詢問時間,簽名確認,向證人確認其所說屬實等,做到這些後,瑕疵的證言即不再具有瑕疵,它就具備了證據的資格。

  • 6 # 陳豪俊律師

    律師答疑:作為人民大學的刑法博士,我給你解答一下刑事案件證據效力的問題,刑事案件中不講無效證據,講的是非法證據。被告人妻女的證詞不屬於非法證據,只是在該份證詞對被告人有利的時候證明力很弱!另外,在法院未判決錢,你不能對對方使用“殺人犯”這個詞,理論上對方存在無罪的可能,有可能真兇另有其人。首先,我先回答你哪些證據無效的問題

    刑事案件中有個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與辯護人的權利,如果被告人和辯護人申請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式,現在一般法院都是會同意的。

    那麼經過排除非法證據程式所排除的證據,都屬於無效證據,予以排除。

    具體來說,以下為非法證據的範圍: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以上的證據經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非成功的話,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了,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無效證據。

    其次,我來談談關於被告人直系親屬證詞的問題

    被告人直系親屬所做的證詞並非當然的無效證據,如果其獲得途徑非法的經過排非程式確認後可以予以排除。

    在取證程式合法的前提下,被告人直系親屬所做的證詞根據其內容證明力分別有兩種情況:

    1、在被告人直系親屬證詞對其有利的情況下,該證明力很弱,法院基本不予採信。

    2、在被告人直系親屬證詞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屬於強證明力的證據,法院予以採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徐崢開創了網上首映的先河,在業界引起很大的反響,你怎麼看待這事?支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