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嘚吧嘚吧法
-
2 # 法智法律諮詢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後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第18條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是說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會免責,《刑法》對此的規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免責”的分析犯罪行為,指的是人在有意識的情形下實施的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基本內涵可以理解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是可以認識到自己在做什麼的,對於自己行為會產生的後果至少有認識到的可能性。這也就是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形態的原因。
而精神病人之所以犯罪“免責”就是如此。精神病人就是因為他們在發病的時候無法控制自己的意識,導致自己在實施危害行為的時候意識不到自己在做什麼,這不符合犯罪行為“有意識”的要求,所以他們的危害行為就不是這裡的“犯罪行為”。
刑法將這種是否能夠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的能力稱之為“責任能力”。如果行為人不具備這種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那麼刑法就認為他們的行為不具備法益的侵害性,也就不承擔刑事責任了。
但是這種責任能力的有無必須經過精準的醫學鑑定才可以。其次,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必須和自己患病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比如甲患有受虐證,但是某天和乙攔路搶劫了丙,此時甲依然要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