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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得不想象

    安樂死本質上是一種醫療手段:解除絕症病人的痛苦,保護生命尊嚴。

    實施安樂死的條件非常苛刻。首先,建立法律和道德(倫理)的認證非常難。在法治不健全——立法和執法程式不完整——的國家實施安樂死,實際上等於謀殺!另外,最重要的,發展中國家醫學手段不充分是實施安樂死的主要障礙;在經濟落後的環境裡許多"絕症"其實不是絕症,生命質量可以實現……只是因為無藥、無技術和沒錢,醫學手段沒有機會充分使用!

  • 2 # 江南耕人

    安樂死涉及的倫理觀念、司法定論、醫學定義、實踐過程等領域和環節,放眼全世界也只有寥寥幾個國家為安樂死立法建規,其實在討論《民法典》的初稿期間也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將“安樂死”納入其中,但由於諸多因素被否決,全華人大法律委員會也曾牽頭專題研究此事,但最大的障礙似乎並不完全是倫理觀念和司法定論,而是醫學定義和醫院具體操作流程的阻礙,這畢竟涉及“授權主動結束生命”,其行為與醫者仁心的初衷背道而馳,即使有患者自願、家屬簽約同意和律師見證等司法文書留檔,但注射藥物終止生命的操作誰都不願意接受。這就是殘酷的現實!

  • 3 # 想交朋友731

    我一直是支援安樂死的(等我到那時,我會更強烈的要求)。為什麼不能透過呢?或許也有其與社會公德相違悖的地方,但是為什麼不能站在尊重生命的基點上看呢?看看那些被病通拆磨的晚期病人吧!難難就沒有一點憐憫之心嗎?

  • 4 # 金岸王宸

    我是支援安樂死的,目前,世界上只有瑞士等少數國家法律支援安樂死。

    人逝也應與時俱進,當前,生活節奏快,子女無暇顧及老人很多,人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生命延續時間越來越長,老人越來越多,需要照顧的代價越來越大,這給兒女的負擔也就越重,尤其是當下獨生子女家庭,擔子更重。特別是得了癌症或不可治癒之症,更是拖累後人。對於這樣狀況,為了減輕國家、社會和兒女負擔,我們應該支援安樂死。

    支援安樂死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病不能治癒,給病人帶來極大痛苦,個人有強烈要求;

    二是直屬親人同意;

    三是符合法律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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