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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A是公司高管,年收入100萬,還有房租股票等資產收益。房子車子孩子生活費家庭日常開銷都是A在負擔。B是家庭主婦,每天逛街消費在家追劇,收入為0。為什麼離婚時財產一人一半?明明所有的家產都是A賺來的,照顧孩子也是A花錢請的保姆。甚至婚姻內B的吃喝消費都是A的錢。為什麼離婚時A的個人財產要分給B?感覺很不公平。如果婚姻的定義是這樣,那有賺錢能力的一方就太吃虧了,而沒有賺錢能力的一方就是不勞而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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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甜心52088

    這恰恰也是從公平的角度和照顧社會穩定的角度立的法。

    因為家庭付出也是付出。

    沒有家庭的穩定,哪有社會的穩定,

    大社會不穩定,國家又怎麼穩定呢??

  • 2 # 老樹書法

    這就是現在很多人會選擇“AA制家庭”的原因,這與婚姻法意義下的“家庭”概念有本質的區別。選擇了婚姻法意義下的婚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一切合法收入和合法債務都是均等的,離婚時不會因為收入或債務的差別而區別分割財產。所以,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就要想好要不要領這張結婚證,一旦領了結婚證就會這麼確定共有財產。

    婚姻是一份不離不棄的責任,不是投資控股,希望你能明白這個道理。

  • 3 # 淡淡的雲G

    你知道嘛,婚姻就是個利益共同體,男人需要女人,女人也需要男人。相互需求。男人女人各有所長,男人要孩子,沒有女人不行,女人生孩子養孩子,沒有男人的錢不行,你說孩子都是保姆照顧的,那幹嘛他不和保姆生孩子?!男人有精神和肉體的需求,女人正好滿足他。女人也同樣。

    所以男人和女人組成家庭,就像合夥開公司,收益是大家的。金錢和孩子同樣是屬於兩個人的。

  • 4 # 憤怒的老叟

    我告訴你:你的提問不正確!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有分寸的?!並非強行把你的財產劃為共有?你好好研讀一下婚姻法?而且現在更為明顯的出臺了一些規定,兩口子私下各自拉下的債務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的?都歸各自償還了?!完全不是你問的那回事兒?如果結婚前各自都有財產?完全可以登記在各自面前?如果一方強行要求把結婚前另一方的房屋登記在自己面前?在離婚前想分割財產?法院都不會分給你?!你明白了嗎?

  • 5 # 冬哥評說

    作為一個法律人,可以從專業的角度給您解答。婚姻是一個共同體,另一半雖然沒有收入,但是也不能說對家庭沒有貢獻,從最初開始選擇在一起,您應該就知道是這種情況,不然您也不可能跟另一半結婚,既然結婚,她就肯定有您所需要的部分或東西,相信她也是對家庭有貢獻的。可能隨著時間推移您自己覺得現在覺得不公平了,但是婚姻法更多的是照顧弱者的,如果每個人對家庭的付出和收益一樣,相信這個世界上的家庭都很難維繫了,建議您多看下對方一些看不到的貢獻!

  • 6 # 曾國華33

    人呀,都是比較自私的。人情歸人情,數目要分明。如果數目胡裡糊塗,糾紛起來難以界定。所以,夫妻關係的財產問題處理,就更加有必要一清二楚了。國家法律規定婚前與婚後財產很明瞭,就是為了防止婚姻破裂後,才能較好地,合情合理地分割財產,以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 7 # 潘龍江悔恨寫紅塵情歌

    首先婚姻是有感情在裡面的,不是商品不是買賣,按你的說法,如果是買賣是可以這樣的。那你覺得人活在世上還有意思嗎?除了錢就是錢。你的思想觀念,我掐指一算,不是上海人就是江浙人。

  • 8 # 衝破黑暗

    婚前是個人的財產,婚後是共同的財產!你可以公證啊!婚前買的房子車子只要不貸款或者是已經還清了都屬於你個人財產的!以後的婚姻有多少感情?都是為了繁裔後代著想!只有孩子是自己財產的繼承人!只戀愛不結婚的人很多……

  • 9 # 珠城六哥

    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了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其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因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reading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因法第17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和經營的受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與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了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

    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以上是法律婚姻法關於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明確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財產糾紛時的法律依據。

    我想說的是,既然選擇了雙方,就要接受雙方。從首先離婚哪!記住在離婚時婚姻登記處的登記婚姻誓言!

    這個世界上沒有公不公平,因為婚姻兩個人是平等的。既然你選擇了她,她為你生了孩子,還為你做飯整理家務,因為,這樣的話!男人作為在外邊說辛苦掙錢。老婆在家裡面只是帶孩子,整理家務。

    這樣的話她也是一種勞動。你要是感覺不公平的話,我說可以這樣的話,她問你要是開工資的話,

    首先他為你生一個孩子,你給她多少錢?你的每一天你給他多少錢?

    這個世界沒有不公平的,要記男女都是平等的。雙方出也是平等的。

  • 10 # 俗了清風8586

    婚前是個人的財產,婚後是共同的財產!你可以公證啊!婚前買的房子車子只要不貸款或者是已經還清了都屬於你個人財產的!以後的婚姻有多少感情?都是為了繁裔後代著想!只有孩子是自己財產的繼承人!只戀愛不結婚的人很多……

  • 11 # 沒事擺點龍門陣

    首先,你提的這個問題是你不完全瞭解婚姻法,婚姻法規定財產在不能協商提出的。而一般情況下,我認為是個人都不想把自己弄到很尷尬的境地的,比如一方吃點虧,另一方心裡有數。你說的這個全是比較極端的了,就是說一個女的不幹活盡享受最後還要拿錢走。這種情況是少數。為什麼現在很多女性不願意結婚,也不願意要小孩或者有小孩子也不想花時間帶,就在於現在對於財產的明確保護。大部分情況下,是一旦結婚,有人可能就得以家為主,或者考慮家庭而放棄一些難得的工作機會,這裡面也包括男的。大部分情況,女的放棄會比較正常,然後每天家裡面細碎的事情,生兒養女的主體負責任。要是把這些換成經濟,並不會就是沒有為這個家付出的。所以兩個人在一起就形成了一個自然經濟體。所以最後從這個財產製度來說,一人一半。先協商,然後再走最後這條路。

  • 12 # F雙月

    似乎不是這樣理解的喲!婚前財產沒有說是共同財產!而且婚後的財產才是共同財產。而且,假如妻子沒工作只是做家務,丈夫工資除了家庭日常開支還有比較多的剩餘部分,離婚時也不是平均分配。當然,最終解釋還是法律為準。法律,寫得很細緻,仔細看看,也許能真正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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