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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921007135違

    你想多了,銀行還有責任,現在這個資本市場,簽訂協議的時候自己一定要記得多關注哈才可以的啊

    不然你這樣去操作肯定是沒戲的啊!

  • 2 # 生哥理財

    在中國,人們對銀行似乎有著一種天然的信任,這主要是由於中國金融市場管理嚴格,所有銀行都受到銀保監會和相關機構的管控監督,銀行業有很多規範,同時也少了很多風險。所以,人們不但願意到銀行存款,也願意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那麼,如果在銀行的資產有虧損,銀行是否有責任呢?

    1、 銀行必須對一般性存款的安全負責

    一般性存款雖然利率不高,但實際上也是屬於理財的一種,它是一種低風險低收益的理財。由於《存款保險條例》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間銀行的一般性存款的本息資金,在50萬額度以內可以得到全額的安全保證,也就是零風險。至於超出50萬的部分,銀行也得負責,只不過,需要等到銀行清算結束後,以清算的資產進行償付。

    簡單來說就是,一般性存款這種理財的虧損,銀行負有責任。

    2、 金融類理財的虧損,銀行有告知風險的責任

    銀行的理財產品豐富多樣,所以也有著各種不同的風險值。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在列出理財產品選項時,必須標明該產品的風險等級,並且明確其預計收益非固定收益。銀行有責任讓投資人知曉該產品的歷史表現以及風險級別。

    但是,如果該理財產品收益達不到預期,或者有所虧損,銀行時概不負責的。因為銀行已經明確了它的理財性質,而凡是理財產品的風險,都必須有投資人自己承擔。下面列舉兩個不同型別理財產品的例子:

    首先,銀行有很多代銷類別的理財產品。所謂代銷,簡單來說就是代為銷售,銀行不是該理財產品的出品方,也不對這個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它只管提供一個平臺,供出品方“賣貨”,同時供投資人“選品和購買”。所以買賣雙方都是自願原則,任何理財產品價值上的虧損都是符合市場規律的自然浮動,銀行方面不會參與任何運營和管理。

    其次,就是銀行自身發行的淨值型理財。一般情況下,這類淨值型理財可能會與黃金價值掛鉤,所以,黃金價格的波動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表現。銀行所需要負責的,就是告知客戶風險性,以及在客戶知情的情況下,實時調整投資結構,以規避風險。也就是說,銀行會負責運營操作,但是在告知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不對該產品的具體盈虧負責。

    3、 剛性兌付打破,理財虧損銀行不負責

    其實,中國已經正式取消了銀行業界所有的“保本理財”以及“剛性兌付”,這也就意味著,但凡是金融理財型別的投資,都一定是有風險的,而這些風險都必須由投資人本人知曉以及承擔。銀行不得再聲稱對本金的保障以及對風險的承擔。

    總結

    所以,我們在選擇投資理財專案的時候,都必須明確,投資必然有風險,銀行除了告知風險係數,不對虧損負責。所有保證零風險的理財一定都是不合規定的。

  • 3 # 汝水北人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銀行究竟有沒有責任,主要看銀行工作人員的操作是否規範:

    一 看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有沒有銷售資格。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管理要求。在機構層面壓實責任。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資訊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並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二風險提示是否到位。

    在銷售理財產品前,銀行銷售人員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人,也就是銷售理財產品的適當性。

    三是否進行“雙錄”。

    根據監管規定,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必須對銷售過程錄音錄影。

    如果銀行盡到上述義務,即使你購買的理財產品虧損了,銀行也不承擔責任。

  • 4 # King交易法則

    2018年3月28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資管新規規定,打破剛性兌付,規範銀行理財,銀行不能做保本理財!

    並且大多數銀行理財的背後都有信託,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的影子!

    在這種情況下,你買銀行理財,以為買的是銀行信用,其實往往不是,銀行只是通道而已!

    銀行理財,也是有風險的!特別是打破剛性兌付之後,更是不保本不保息了!

    樓主所說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在理財協議的具體內容!

  • 5 # 暖心人社

    我們在銀行買理財產品,只要銀行按照嚴格的工作流程稽核沒有問題,相應的理財產品虧損是由於正常操作或者其他風險導致,那麼銀行就沒有責任。可能是比較複雜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去超市購買洗衣機,洗衣機出了問題,超市也要承擔責任,這是正常的。但是理財產品不同,理財利潤太豐厚,不能讓銀行跟理財產品糾葛的太深,否則它們光為了掙錢,幹事情就不專業了。

    2018年4月份,國家出臺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打破剛性兌付。

    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的教育,告知投資者相應的風險,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也就是銀行在賣理財產品的時候,告訴你這個理財產品,有可能虧本就可以了。購買理財產品的人,要自己負擔相應的風險。

  • 6 # 使用者104746258265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虧損了,銀行是否有責任?

    發點牢騷可不可以?按照這裡的回答,責任在購買理財產品者,銀行不會有責任?工作人員都是雷鋒,不會有貪念之想,更不會有花花腸子忽悠老百姓。所以,購買理財產品,務必要把起碼十幾頁的產品說明書,看清看準吃個透,用人工智慧深度學習,融會貫通。不過,當你坐在銀行櫃檯上,與工作人員面對面時,能有如此沉穩的閒情睿智嗎?對此要打個大大的問號。而且,當面對面開始時,不是看說明書,而是大聲朗誦相關事項,同時錄音錄影,在櫃面機上你如果不打勾,點同意,就會傳下一位了。

    關鍵是依法治理,重要的是依憲治行,根基的是要把事情講清楚。不管是今天一個新規,明天一個脫立子公司,本著契約精神,依據合同法,類似的出臺政策,是針對以後的情況?還是以往一律適用。例如去年買的理財產品,新規還處紙上談兵,那麼它是否適用於新規的“制裁”範疇?再例如,今年初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最近新出政策,理財又“剝削”到了子公司,是否意味著銀行變相“逃脫”了發行的責任?找了下,不管是新規也好,子公司也罷的檔案,給到我的感覺,好象均沒有對“制裁”的時限,做出明確的說明?這是否給老百姓出了一項睡不著覺的練腦專案,過去是股票起起伏伏,它多少還比理財透明點,每時每刻的曲線還看得見摸得著。理財產品的說明書卻是長篇大論,風險的提示多的有幾十條,均是如果這樣那樣,銀行概不負責,買者請謹慎,如買了請自負承擔以上幾十條風險提示。再高明的理財師,也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故此,我要對理財政策制訂者說,請把關鍵的重要的問題說清楚,什麼2020年開始執行,查找了許多沒有這樣的文字。現在不是已經停止發行剛性兌付理財產品了嗎?其實已經實行了。“逃脫”到子公司的政策,是否提示著之前的理財產品,已經悄悄轉移到“紅石村”了?哪天理財產品兌付到期,去銀行或許找不到兌付責任主體了,或被告知,請出銀行門,坐上已經為你專程安排的自動駕駛無人車,一鍵就到“紅石村”去領取,或許是個零?當然,老百姓也要有大局意識,要理解這條道理,國家的金融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只有國家金融有了,安全了,大河滿了,小河自然也會滿。請理解我的出言過分,畢竟是省略省略再省略。總之,只要是依法治行,老百姓就有更多的安全感,否則,和翻著花樣的P2P理財跑路有什麼區別?所以,我要把政策的出臺日期,以及全文統統一個不能少、一字不能拉下的複製下來儲存好,以便日後為維憲、為自己是在政策出臺前做了幾個“非法”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行為,做出個人的辯解和維權行動,因為,個人再聰明,也預判不到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後,會有新的政策陸續出來,進而踩到理財的紅線違了規,除非個人擁有“高瞻遠矚”的預感天賦和內幕訊息。總之,以前的購買行為,不能被後面出臺的規定所追究,這是法律常識,憲法應當保護先前購買者的權益。就象交通規則那樣,新規沒出來前,有些區域能停車,不能新規出臺了,就要把過去的監控調出來,進行地毯式地排查罰款。自貿區亦如此,一切以負面清單為準,企業的經營範圍,踩上了負面清單的紅線,就要被約談喝咖啡;行政不能經常疊加規定,去追究企業遵守負面清單的經營行為。看了如此眾多的風險提示,銀行或子公司怎麼說,都會在理上,購買理財產品的老百姓,分明就是弱勢群體,任其分割嗎?

  • 7 # 博文微金融

    理財產品本身就是有風險的,高風險的同時,能夠帶來較高的收益。這是和存款完全不同的地方。

    如果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到期沒有虧損,你好我好大家好,誰都沒脾氣。要是真的虧損了,銀行就會有責任嗎?

    我個人認為這和銀行當初在賣理財產品時,是否如實告知了產品風險有關係。

    如果銀行在賣理財產品,與客戶簽訂協議時,完全盡到了自己如實告知的義務,那麼,銀行沒有責任。

    如果銀行在賣理財產品時,沒有如實告知客戶潛在的風險,最後虧損時(要是盈利了就沒啥了),銀行是有責任的。因為如果銀行說清楚了,客戶也瞭解清楚了這款理財產品的風險,也許人家就不會買了,不買就不會產生風險,不會虧錢了。所以,這個時候銀行是有責任的。

    雖然大家都知道存款是最安全的,可是由於理財產品相對較高的收益,還是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理財產品感興趣。既然是理財產品,銀行自然(監管部門也不讓)不能承諾完全沒有風險,大家都來買吧。要是這樣的話,也就脫離了理財產品的初衷了。

    銀行為了防止在如果萬一假設虧損時,可能發生的與客戶的糾紛,可能會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在理財產品成交確認之前要做的工作很多。

    最重要的就是要向客戶解釋清楚,要把理財產品可能造成的風險逐條說明白,還要把客戶自身的家底也要初步瞭解一下(看下風險承受能力)。 為了有據可查,證實銀行確實該說的已經說了,該做的已經做了,銀行規定賣理財產品時,採取錄音錄影等措施,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等措施。

    銀行內部還有相關部門, 專門對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進行稽核,不允許誇大收益率,不允許用含糊不清的語言來表述,各種規定,目的就是要規範理財產品的賣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8 # 洛邑財經

    理財產品是銀行收客戶委託代客理財投資的一種行為,在購買產品之前會就產品的要素、責任以及相關風險達成共識,並且需要客戶進行簽字確認,過程中需要進行“雙錄”,目的只有一個:避免因為理財業務問題發生糾紛,其實還有一個潛臺詞就是:理財產品投資系投資者個人行為,在自願情況下購買,盈虧自負 !

    在理財產品中理財說明書內容大體是這樣的:xxxx銀行將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本著禁止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投資者的理財資金,但xxx銀行不對投資者的理財本金和收益進行保證,理財計劃相關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均有投資者承擔。本理財產品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標書屬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xxx銀行對本理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投資者認購本產品前應認真閱讀本產品說明書。

    只要是銀行的理財銷售行為在合規操作的情況下,如果理財虧損了,銀行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在銷售環節有一些問題,比如風險提示為進行,產品銷售有誤導嫌疑等等都是可以申請追責並且獲得一部分賠付的。

    最後要說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同於P2P等高風險投資,大部分的理財產品都是穩健型的,2017年銀行總體發行的理財產品中風險等級“二級”以下的佔比高達83%,剩餘的中高風險產品僅僅只佔比17%,而且虧損率非常低,在2017年到期的產品中發生虧損的理財產品只有44只,且大部分集中在私募產品和一些資管計劃當中,我們平常經常接觸的一些銀行理財履約率還是非常高的,不必過分的恐慌。

  • 9 # 財瑾微課堂

    今年4月以前,銀行的理財產品分為保本和非保本,保本型理財本金是不可能發生虧損的,非保本的理財雖然合同上註明非保本,但是目前據我所知還沒有哪家銀行發生過類似的情況。銀行理財虧損的情況我遇到和聽說過的有以下幾種:

    代銷類的產品。銀行代理銷售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這類產品無一例外都與股市或基金掛鉤,收益自然浮動,虧損也是由於股票市場不景氣造成的。這類產品一旦發生虧損,銀行肯定是不賠的,畢竟是代銷類的,銀行只是開了個視窗代賣,不參與產品的運作與管理。

    淨值化產品。銀行自主發行,掛鉤黃金等金融衍生品,前兩年黃金價格下行,導致產品虧損。很多客戶幾年前在某一大行就遇到過此類事件。當時理財經理片面強調產品有8%左右的收益,但未說明是預期收益,有可能因為市場波動發生鉅變。產品發生虧損後,一群客戶堵在銀行門口討說法。最後,從客戶口中得知,這大行的處理辦理是重新調整產品投資方案,等到產品回本後,將本金還給客戶。

    資產新規出臺以後,也就是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後,華人民銀行也釋出《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有的規定堅持了理財產品“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去通道、非標不能期限錯配、淨值化等”五大核心要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打破剛性兌付。

    明確任何理財產品如果出現虧損銀行不承擔責任,即使銀行願意承擔責任也不行,理財產品的虧損必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10 # 三人聚眾

      分情況而定。在銀行裡購買的理財不一定是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可能是代銷產品,比如代銷證券或保險提供的定期理財產品,以及代銷基金產品等等。所以,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銀行代銷產品,銀行沒有任何責任。這就好如我們在支付寶裡購買基金,基金產品虧損支付寶不負責,因為它本身就有虧損的風險。在銀行裡購買銀行的代銷產品也一樣,它只以廣告商的形式存在,它只保證正規性,比如不是假冒產品,並不承擔產品本身風險。

      二、銀行直銷產品可以有責任也可以無責任。如果是銀行表內的保本保收產品,銀行負有賠付的責任(或者由擔保機構承擔),比如保本型的結構性存款;而如果是銀行表外的理財產品,銀行沒有責任,這就好如上面所述的基金產品,基金虧損不管你找支付寶還是找基金公司都沒用,因為在投資之前風險性已告知投資者。

      但是,如果風險承受能力等級測評為保守型投資者(一般為櫃檯測評),而銀行還讓投資者投中高風險的理財產品,最後銀行中高風險理財產品虧損,那麼銀行負有一定的責任,可以找銀保監會尋求索取賠償,因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有相關銷售規定。 

  • 11 # 泉聲洗心

    銀行賣的理財產品合同裡都有條款,不承諾保本保息,並提示風險等級。理財產品不是儲蓄。有些理財產品在購買前甚至要錄影,客服經理要口述合同不承諾保本保息條款,購買者要當面回答是否已經充分了解所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是否自願承擔所產生的損失。

  • 12 # 發白的老照片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你,銀行不承擔責任。從18年開始,人民銀行已經禁止各家商業銀行出售保本保息類理財產品了,同時為規範理財產品銷售的合規合法性和避免售後引發的糾紛,人行強制在各商業銀行推行了理財銷售錄音錄影系統,也就是說,在理財產品出售時,銀行人員會逐字逐句將產品的風險及注意事項閱讀給客戶聽(一般情況下他們讀的很快,這也不能怨他們,條款較多,要在幾分鐘內讀完確實需要加快語速),只有在客戶完全確認和認可的情況下才能達成購買協議。同步的錄音錄影資料實時上傳人行資料庫,以備隨時查閱和取證。因此,在以上前提下,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當然,我們不排除各家銀行工作人員為完成銀行下達的營銷任務,可能會在向您推薦產品時規避風險提示,更有甚者會口頭承諾保本保息,這些話只會在前期營銷時對你說,在錄音錄影系統下他們肯定是不會這麼說的,閱讀條款時就看你自己仔細聽且聽明白沒。除非你自己留有前期營銷錄音,如果有,打官司時說不定可以翻盤。

  • 13 # 歲月靜好花盛開

    目前,銀行的理財產品,按是否可能存在虧損分為ABC這3大類,A是本息都不虧損的產品,B是不虧本但息可能虧損的產品,C是本息都可能虧損的產品。關於B類或C類產品,並不是一定存在虧損,只是有虧損的可能。

    通常銀行理財的收益與風險成正相關,從高到低排序C類>B類>A類,比如A類產品的風險與收益都較低。若是你不能承受本金虧損,就不能選擇C類產品,可以考慮B類或A類產品。若是你不能承受收益虧損,只能選擇A類產品。

    銀行對虧損是否負有責任,這取決於你購買的是什麼樣的產品。如果購買的是A類,銀行承諾本息保障。如果購買的是B類,銀行承諾保本但不保障預期收益。如果購買的是C類,銀行對本息都不承諾保障。有關是否虧損的資訊,都體現在產品說明書中,在購買銀行理財前,須認真仔細閱讀,謹慎購買適合自己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 14 # 阿貝理財

    正常情況下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因為理財本來就風險。

    但是如果銀行理財經理誤導客戶,或向客戶承諾保本,那麼就另當別論了。

  • 15 # 十條雜記

    銀行理財產品分為兩種:保本和非保本,保本的理財產品是不會發生本金的虧損,收益也是有保證的,不過收益相對非保本的理財產品來說,收益略低;非保本的理財產品其中也會分風險等級,你可以看理財協議,上面會有風險等級,p1最低,一般所謂的活期理財產品就是這個等級,這個風險可以說幾乎沒有,收益大概在3%左右吧,部分銀行能到3.5-3.6%的樣子。有固定期限的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以p2、p3居多(數字越大風險越高),收益較高,一年期大概在4.7%左右。

    一般不管什麼渠道購買理財產品,都會讓你閱讀一份風險告知書的,你要勾選或簽字了才能購買,上面都會寫到如出現本金虧損的,後果自負。所以,如果真的出現虧損了,銀行是不負責任的,不過,銀行理財產品目前執行得很成熟了,出現虧損的情況並不多,還是可以放心購買的!

  • 16 # 康波財經

    @度小滿金融

    銀行理財≠銀行存款

    很多人認為銀行理財和銀行存款一樣安全,保本。實際上,資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不得承諾保本和保收益,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以前銀行理財到期了,虧了銀行也會兜底,現在呢,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而且,銀行理財並不是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出現虧損,只要“賣者盡責”,投資者就需要“買者自負”,銀行沒有法定的賠付的義務。

  • 17 # 雜談金融

    投資者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虧錢了,跟銀行一點關係都沒有。

    雖然很殘酷,但事實確實是這樣。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現在銀行的理財產品已經不會承諾保本和收益了。

    這是因為資管新規出臺後,銀行理財產品要打破剛性兌付,並逐漸“淨值化”執行。

    打破剛性兌付很容易理解,簡單說就是不允許銀行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保本保收益”了。而“淨值化”,則是類似基金運作的模式,採取以淨值計算資產的模式。

    現在我們檢視任何一家銀行的理財產品的產品介紹,都只會看到“預期收益”和“風險揭示”的字樣,銀行員工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時,也只會告訴說一個大概的收益和風險情況,不敢隨便承諾了。

    只有一種情形,理財產品虧損了,銀行會有責任,那就是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

    也就是說,銀行在客戶沒有充分了解清楚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的風險的前提下,向客戶推薦了不符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並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情形。

    比如,客戶明明是保守型投資者,偏偏銀行給推薦了高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結果該產品出現虧損,造成客戶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負有絕對的責任的。

    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案例,銀行沒有明確告知,或無法證明自己明確告知客戶自己推薦的理財產品的真實風險,導致客戶資產出現損失。結果客戶起訴銀行,法院判決銀行承擔主要責任,並賠償客戶損失。

    不過,這樣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客戶自己“吃啞巴虧”。

    因為,銀行在銷售高風險理財產品之前,會提前讓客戶簽署各式各樣的檔案,以證明自己完成了告知的義務。甚至在某些情形下,銀行會進行錄音、錄影,讓客戶自己表達已明確知曉理財產品的風險。

    這樣一來,真的出現問題了,客戶想要維權也會變得很難。

    因此,作為投資者來說,做任何的投資,都要提前弄清楚其投資方向和思路,並選擇自己能夠掌握的理財方式。千萬不要被所謂的高收益所吸引,因為所有的高收益,都伴隨著高風險。而這個風險,不是每個人都能承受的。

  • 18 # GZ盲盲

    你這是有點強盜邏輯。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你自己選購,也是你授權銀行操作的。決定權在於你,投資肯定有風險,並不會有隻賺不賠的專案。打個比方,你房子出售,我300萬買了你房子,然後金融崩盤,樓市大跌,這個房子連150萬都不值了,那麼你有責任嗎?

    不懂的專案寧願不投入,要投入,自己就要學會分析權衡利弊。風險肯定是自己承擔。

  • 19 # 長的醜活得久126

    銀行是不承擔責任的,按你所說有虧損就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今年資管新規落實,對於要求銀行理財去槓桿、破除剛兌的程序越發嚴,所以銀行理財也就沒有所謂的保本保收了,跟其他理財產品一樣有收有損,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如果你是想穩健收益,那你可以試一下投資外貿,外貿本身利潤也很高,能達到3-5倍之多,也是受國家政策支援的。全民外貿就是帶領我們參與外貿的一種途徑。

  • 20 # 農農1895

    你這問題不清不混!只要是按照正規流程購買,銀行沒有違約情況發生,一般無責!但是銀行要是當時沒有清晰的給你提示風險,銀行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寶寶醒著是地包天,睡著了又不是怎麼回事?